在很多中小企業中,公司的大股東為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同時又要顧及小股東的臉面,常常將公司的監事職位讓給小股東,並在工商局進行登記。那麼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怎麼規定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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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是怎麼規定的,是怎樣的?
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王鶴然律師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王鶴然律師解析:
對於公司來講,如果發現公司的董事違反競業禁止的義務,擅自設立競業公司,並在其中擔任董事高管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其停止在競業公司擔任董事高管,並可要求其將在競業公司所獲得的薪金收入歸入到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歸入權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是公司,因違背了法定義務而需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客體是收入,即權利相對人取得的利益,既可能是物權,也可能是債權。公司在行使訴權時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提起確定權利相對人取得利益的歸屬問題的確認之訴,二是提起給付之訴,從而實現完整歸入權的法律效果。
對於董事來講,當其已經不再原公司履行董事職責之後,務必要求公司股東會將自己的董事職位予以罷免,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否則,即便是董事已不在原公司繼續任職,只要工商登記其為董事,其仍需要遵循董事競業禁止的法定義務,甚至有可能被原公司索要在新公司任職期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