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偽造證據來法院起訴?律師知法犯法,想玩弄法律?打一場假官司,構成虛假訴訟罪,得不償失呀!8月5日,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什麼是“假官司”
在司法中,“假官司”又被稱之為“虛假訴訟”。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或者規避法定義務,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或者偽造證據,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等申請執行,企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調解或者執行法律文書,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科普一下,因為打“假官司”而判刑的案例。
案情摘要
戴某1欠了王某一大筆錢,為還債,偽造合同和欠據起訴戴某1掛靠的建築公司,以此騙取所謂的貨款。
為保證訴訟萬無一失,在王某的介紹下請求律師戴某2的幫助,並在戴某2的建議下,夥同曾與戴某1有業務關係的劉某,偽裝成鋼材供應商,配合起訴建築公司。
審理查明
被告人戴某1與某建築公司系掛靠關係,2011年7月,其憑此承接了長沙某基地廠房建設項目。
項目施工期間,被告人戴某1以個人名義向案外人王某借債數十萬元,在項目竣工後,被告人戴某1被王某緊緊追討上述債務卻無力償付,遂起意偽造建設項目中的工程材料購銷合同和欠據然後起訴建築公司。從建築公司騙取所謂的貨款,用於償還王某的債務。
隨後不久,被告人戴某1通過王某介紹認識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被告人戴某2,接着被告人戴某2與戴某1合謀,商定通過偽造鋼材供應商與建築公司的鋼材供應合同,虛構建築公司尚欠鋼材供應商的合同款未付清等事實,起訴建築公司以套取虛假的合同款項。
在被告人戴某1的多次請求下,曾與其存在業務關係的被告人劉某答應作為鋼材供應商,配合起訴建築公司。於是,被告人戴某1在被告人戴某2的指導和幫助下,偽造了劉某與建築公司的鋼材購銷合同、87萬元鋼材款的欠條等證據,並分別加蓋了其因掛靠關係所把持的建築公司項目部的印章,被告人劉某在偽造的合同上籤了名。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戴某2以被告人劉某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向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築公司支付上述偽造合同欠款87萬元。之後,被告人戴某1順利取得建築公司參與該訴訟的委託代理人資格,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戴某2作為被告人劉某的訴訟代理人與被告人戴某1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建築公司分三次向劉某支付鋼材款87萬元,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了上述調解協議內容併發生法律效力。
建築公司支付的87萬元到賬後,被告人戴某1將其中55.5萬元用於償還其欠E的個人借款,其中6萬元作為之前延期支付被告人劉某鋼材款所產生的利息支付給了被告人劉某,其餘款項用作償還個人其他債務。
案發後,律師戴某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被告人劉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6萬元,加上王某退繳的30萬元,共計37萬元已發還給建築公司。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戴某1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戴某2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劉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責令被告人戴某1退賠被害人建築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十日內付清。
法官提醒
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問題,不僅侵害當事人、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
對於虛假訴訟行為,並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樣,官司輸了就完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瀟湘晨報綜合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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