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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駁回這家企業的破產申請?原因你真不一定想得到

由 忻素芹 發佈於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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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鄂0581破申1號

法定代表人:谷險峯,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餘立寧,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曾海峯,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本院查明:永茂公司於2004年3月11日在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住所地為宜都市紅花套鎮二號工業園區,註冊資本5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範圍為中成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生化藥品、生物製品等批發,醫療器械二、三類銷售,中藥材收購,保健食品批發等;該公司有股東二人,其中姜朝玲持股90%,魏仁杰持股10%。另外,根據工商登記信息查詢顯示,宜昌靈泰藥業有限公司於2012年4月20日登記成立,註冊資本500萬元,股東有三人,其中姜朝玲持股70%,姜朝元持股20%,魏歡持股10%。兩家公司位於同一住所地,均由谷險峯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均為姜朝玲。

綜上,根據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以上查明的事實,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人宜昌市永茂醫藥有限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提交副本三份,上訴於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馮其斌

審判員 王偉

審判員 賈琪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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