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薛晨)7月16日,一則關於五糧液集團申請註冊“七糧液”商標遭駁回的消息受到關注。新京報記者隨即瞭解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在6月30日下達了終審判決書,維持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對“七糧液”商標不予註冊的裁定,駁回五糧液集團全部訴訟請求。
新京報記者就此事向五糧液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但對方並未就此事進行説明。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決書中獲悉,五糧液曾於2011年1月12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第9047717號“七糧液”商標。
“七糧液”商標爭議拉鋸多年
五糧液對“七糧液”的註冊申請信息,引起了另一商標註冊者高某的質疑。高某認為,五糧液申請註冊的“七糧液”商標,與其此前註冊成功的“中原七糧御液”、“中原七糧福高”、“中原七糧坊”存在近似情況,故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隨後,商標局在2012年11月20日作出“七糧液”商標異議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對於商標局的裁定結果,五糧液在2012年12月18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提交了包含“七糧液”文字商標獲准註冊的商標檔案、五糧液集團及其“五糧液”商標所獲榮譽證書、五糧液集團維權的相關材料等證據。
但這些證據並未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然認為爭議商標不能核准註冊。
五糧液方面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並未構成近似商標,並且基於“五糧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背景,對類似“七糧液”這樣的商標進行註冊,也是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需要。據此,五糧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裁定。
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五糧液與高某有關“七糧液”商標的民事侵權訴訟與本案訴爭商標是否應獲准註冊沒有直接關聯,且五糧液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高某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具有惡意。因此,五糧液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五糧液不服判決,認為高某及其控股公司曾在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七糧液”商標被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侵權,高某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意在達到繼續在市場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糧液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並未支持五糧液的主張,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糧液曾申請過多個相關商標
記者瞭解到。五糧液近年來也因商標侵權問題提出過多起訴訟。最為知名的是甘肅、北京的兩家公司因生產、銷售的產品帶有“九糧液”標識,被五糧液集團告上法庭。而該案件最終也以五糧液勝訴,侵權方賠款並停止銷售標有“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而告終。
事實上,近年來五糧液也不斷通過各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而處於此次爭議漩渦中的“七糧液”商標,也曾因高某及其控股公司在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而被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侵權。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諸多知名品牌的商標屢屢被“傍名牌”,一定程度上給這些品牌的品牌形象以及正常銷售帶來負面影響。因此,許多品牌選擇大量註冊與品牌名稱相似的商標來規避被侵權的風險。五糧液選擇註冊“七糧液”或許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
新京報記者從商標局官網上查詢也發現,除了“七糧液”以外,五糧液還曾申請過“一糧液”、“二糧液”、“三糧液”直至“十糧液”等多個商標,其中多個商標註冊已獲得通過。
不過,業內人士同時指出,此次案件並不是侵權案件,因此並不能用侵權的視角來審視案件的走向。五糧液雖然未能成功註冊“七糧液”品牌,並不意味着五糧液在品牌保護上受到挫折,因為真正“傍名牌”的行為在實際的認定中早已有比較詳細的認定規則。五糧液需要做的,是更早發現可能的侵權行為,加大商標佈局力度,避免類似的糾紛再度發生。
新京報記者 薛晨 圖片 北京法院網截圖
編輯 徐晶晶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