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治)矯正“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衞認定新規來了!

由 頻長志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9月3日電(記者羅沙)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衞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

  對於正當防衞、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的具體適用,意見提出了“十個準確”。其中明確,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對於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意見明確提出,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意見同時提出,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見圍繞特殊防衞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

  當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還聯合發佈了七個涉正當防衞的典型案例,以案説法,有針對性地闡釋適用正當防衞制度需要注意的問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