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平縣法院:微信羣並非法外之地,言論不當同樣構成侵權!
2020-08-04 09:55 來源:中華網河南南陽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通過武術交流認識。雙方在鎮平縣合夥舉辦武術培訓班,因合夥發生糾紛。自2017年8月份開始,被告林某在南陽某武術交流羣(95人)發佈針對原告的相關言論。2017年9月份被告開始在南陽某同行友誼羣(61人)發佈針對原告的相關言論,並把在某董事會羣發佈的有關原告言論的截圖轉發到某同行友誼羣。被告還在某武友交流羣(91人)針對原告發表相關言論。以上在微信羣內的相關言論貶低原告的人格,毀損原告的名譽。為此,王某向鎮平縣法院起訴請求林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登報或利用微信方式向原告賠禮道歉,以登報等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
二、審理結果
鎮平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依法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系武術同行,因合夥開辦武校發生糾紛,被告在武術同行所建的人數較多的交流羣內對原告進行侮辱性的言語辱罵,並編造事實對原告名譽進行詆譭,足以貶低了原告的人格,毀損原告的名譽,故林某的行為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林某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院酌情支持了王某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權,通過微信方式在原南陽某武術交流羣、南陽某同行友誼羣、某武友交流羣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主張。林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官説法
微信羣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已成為與人們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羣、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羣和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在微信羣、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構成網絡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對於規範公民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杜明 王崇 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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