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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正永,終身監禁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綜合

今天,陝西原省委書記趙正永案一審宣判。天津一中院認定其受賄7.17億餘元,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圖源:@天津一中院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陝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受賄案,對被告人趙正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趙正永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趙正永利用擔任中共陝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陝西省委副書記、陝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長、省長、中共陝西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17億餘元。其中2.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正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收受部分財物系犯罪未遂,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均已查封、扣押、凍結在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趙正永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5月11日,天津一中院開庭審理趙正永受賄案

趙正永出生於1951年3月,安徽馬鞍山人,2011年1月任陝西省長,2012年12月任省委書記,2016年3月卸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2019年1月15日,趙正永落馬,今年1月4日被開除黨籍。經查——

趙正永嚴重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敬畏,毫無“四個意識”,拒不落實“兩個維護”的政治責任,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視、政治上不負責、工作上不認真,陽奉陰違、自行其是、敷衍塞責、應付了事,與黨離心離德,無視組織一再教育幫助挽救,多次欺騙組織,對抗組織審查,是典型的“兩面人”、“兩面派”;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搞特權活動;

違背黨的組織路線,培植個人勢力,搞團團夥夥,縱容親屬肆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嚴重破壞選人用人制度;

肆無忌憚聚錢斂財,收受禮品、禮金,濫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晉升、能源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經營、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家人、親屬失管失教。

趙正永簡歷

趙正永,男,漢族,安徽馬鞍山人,1951年3月生,1968年11月參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68年11月安徽省宣城地區水陽鄉雙豐村上山下鄉知青;

1970年11月任安徽省馬鋼公司修理部機動車間工人,秘書科秘書;

1974年10月在中南礦冶學院材料系金屬物理專業學習;

1977年08月任安徽省馬鋼公司鋼鐵研究所物理室技術幹部,複查辦辦事員;

1979年06月任安徽省馬鋼公司鋼鐵研究所團委副書記,馬鋼公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82年08月任共青團安徽省馬鞍山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83年05月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常委、團市委書記(其間:1983年09月在中央黨校第一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5年09月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常委、秘書長;

1988年03月任安徽省馬鞍山市委副書記;

1992年05月任安徽省黃山市委副書記;

1993年04月任安徽省黃山市委書記,黃山軍分區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1998年04月任安徽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武警安徽省總隊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0年05月任安徽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武警安徽省總隊第一書記、第一政委;

2001年06月任陝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間:2002年09月至2003年01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5年01月任陝西省委常委,副省長、黨組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

2005年08月任陝西省委常委,副省長、黨組副書記,預備役141師第一政委(其間:2006年11月至2007年01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7年09月至2007年12月在美國哈佛大學研修班學習);

2010年05月任陝西省委副書記,副省長、黨組副書記,預備役141師第一政委;

2010年06月任陝西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省長、黨組書記,預備役141師第一政委;

2011年01月任陝西省委副書記,省長、黨組書記;

2012年12月任陝西省委書記,省軍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3年01月任陝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年3月不再擔任陝西省委書記。

2016年4月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民網資料 截至2016年4月)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