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一名擾亂教學秩序人員

本文轉自【巴林左旗公安局官方微博】;

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一名擾亂教學秩序人員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警方提醒

公安機關將對組織串聯煽動滋事、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等破壞校園安全環境和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一律嚴查嚴處,全面強化學校周邊秩序管控。

對擾亂學校正常秩序、侵犯師生合法權益等行為的可撥打報警電話110,或撥打0476-7869911。​​​​

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一名擾亂教學秩序人員

(原題為《警情通報|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打擊處理一名擾亂教學秩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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