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財政部網站9月7日消息,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
全文如下: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對於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整體水平、更好地服務與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過緊日子”的要求,有效盤活並高效使用固定資產,有針對性地解決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現就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頂層設計,明確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固定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機制,組織落實固定資產管理各項工作。各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愛護和使用好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或分類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進一步細化管理要求。各單位應認真對照管理要求,針對固定資產驗收登記、核算入賬、領用移交、維修保管、清查盤點、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回收處置、績效管理等重點環節,查漏補缺,明確操作規程,確保流程清晰、管理規範、責任可查。
(三)加強內控。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規定,強化固定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與政府採購、財務、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強基礎管理,確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賬。各單位要嚴格落實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要求,按規定設置固定資產賬簿,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並定期與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核對,確保賬卡相符。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應當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
(五)登記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記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對於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佔有使用並實際控制的固定資產,應當建立並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對於租入固定資產,應當單獨登記備查,並做好維護和管理。固定資產卡片應當符合規定格式,載明固定資產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以及使用信息,並隨資產全生命週期管理動態更新,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如實反映。
(六)清查盤點。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全面掌握並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的數量、價值和使用狀況,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盤盈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合理確定資產價值,按權限報批後登記入賬。出現固定資產盤虧,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規範處理。
(七)權屬管理。切實做好固定資產產權管理,及時辦理土地、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權屬證書,資產變動應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涉及產權糾紛或不清晰的固定資產,應按照產權管理規定,釐清產權關係。
三、規範管理行為,提升管理效能
(八)從嚴配置。各部門、各單位要真正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資產存量基礎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審核部門要嚴格把關,從嚴控制。固定資產配置能通過調劑、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重新購置、建設、租用。購置、建設、租用固定資產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並做好政府採購等履約驗收與固定資產入賬的銜接。嚴格按規定標準配置固定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結合本單位履職需要和事業發展需求,厲行節約,合理配備。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一邊出租出借、一邊新增配置。
(九)規範使用。要加強固定資產使用管理,行政單位固定資產主要保障機關正常運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主要支撐事業發展,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互相佔用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要嚴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實固定資產內部領用和離崗歸還制度,領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閒置浪費或是公物私用。發生崗位變動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移交或歸還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十)調劑共享。積極推進固定資產在單位內部調劑共享,鼓勵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資產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業單位要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科研儀器納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台,將儀器開放共享情況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參考因素,推動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規範處置。明確固定資產內部處置程序,嚴格按規定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及時處置固定資產。對長期積壓的待處置資產,按“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在規定權限內予以處置,切實解決“銷賬難”的問題。固定資產處置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出售、出讓、轉讓固定資產應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公開方式處置。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處置資產,鼓勵通過網絡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税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完善追責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十二)損失追責。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對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資產丟失、損毀等情形,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認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對固定資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賬實相符情況,配置效率、使用效果、處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設置具體績效指標,實施跟蹤問效。
(十四)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在強化日常監管基礎上,針對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礎工作是否紮實、使用是否高效等開展監督檢查,增強監督實效。對固定資產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通報;對隱瞞不報、故意損毀、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根據本通知精神,落實管理責任,細化管理要求,規範管理行為,加強信息技術支撐,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運轉高效。
財政部
2020年8月26日
編輯 林瑋琪
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