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討論國安法保釋問題:為何餐廳男侍應保釋被拒,而黎智英能被保釋?

【環球時報記者 葉藍】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一些被告獲保釋,但又一些被拒絕保釋,引發香港社會對保釋問題的關注。

據香港《東方日報》22日報道,23歲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因七一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港獨”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過三道警方防線,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7月申請保釋被拒後又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21日頒佈書面判詞稱,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是錯誤採用程序去挑戰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

報道稱,申請方提出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列明“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能給予保釋”,而“不會繼續實施”像是要求被告須承認自己曾經實施、亦需承諾未來不會再實施,有違普通法的無罪推定原則。不過,法官認為申請方錯誤詮釋該條例,其説法完全不合邏輯。法官同時認為,申請方欲挑戰香港國安法的合憲性,並不能以司法複核或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去處理,因此不接受其希望保釋獲批的證據。特區政府稱,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如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香港國安法亦適用。因此,法庭應按照香港國安法第42條嚴格執行。

22日,香港入境處工作人員涉嫌起底案也被拒保釋。25歲的孔穎琛被控在2019年12月至今年8月,身為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卻故意做出不當行為,包括主動或應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的要求,未獲授權而取用入境事務處的計算機,搜索及擷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包括政府高級官員、區院法官、裁判官、立法會議員、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等225人的個人資料,再非法發佈至社交媒體,導致受害者受到惡意滋擾、網絡欺凌、起底等。她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及5項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計算機罪,22日被帶到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由於案件證據強並涉及違反誠信,為防止被告在保釋期間繼續操控社交賬號發放資料,或有機會銷燬證據或棄保潛逃,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此前香港警方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等罪名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人,之後他們被保釋。對於有民眾不解,黎智英等人禍港亂港為何還能保釋?香港“橙新聞”在報道中引用如下網民評論:“看港片都知道,警察只能拘留疑犯48小時,案件還沒到法庭,他現在的身份還是嫌疑人。除非是嚴重傷人的案件,其他案件,香港法律都是允許保釋的。”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撰文稱,黎智英等人被捕後,警方可以有48小時進行訊問調查,到期警方有3個選擇:一是無條件釋放;二是將他們提堂,正式在裁判法庭提出檢控,然後由法庭決定是否讓他們獲得“法庭保釋”或繼續羈押;三是讓疑犯做“警方保釋”,外出候查。國安法貫徹“羈押為主保釋為輔”原則,如果是“法庭保釋”,則必須遵循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因為香港國安法涉及的是四種特殊犯罪,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些都是危害性質非常嚴重的犯罪,“只有當行為人涉及這四種特殊犯罪時,香港原有的‘保釋為主、羈押為輔’的原則才不適用”。

據瞭解,黎智英等人屬於“警方保釋”,警方只能扣留48小時,還沒起訴到法庭。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曾解釋過,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釋制度不等於直接把人放了,而是類似於內地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這是根據行為人的危害性,及他(她)事後是否能夠配合刑事訴訟程序而做出的一種權衡。

顧敏康稱,保釋不是“放虎歸山”或逃脱法律追究,不管是警察保釋還是法庭保釋,保釋只是犯罪嫌疑人在社會上等待被調查、起訴和法庭審理。保釋的優點是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權利,而其缺點也是顯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棄保潛逃,重新犯罪,或者串供作偽證等。所以,無論保釋與否,實際上是一個利益的綜合平衡,需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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