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合理平衡賦予香港警方必要權力與充分保障人權——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四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題:合理平衡賦予香港警方必要權力與充分保障人權——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四

  新華社記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規定賦予香港警方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權限。相關內容受到各界關注,成為有關香港國安法的輿論熱點之一。

  其一,香港國安法賦予香港警方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特殊權限出於何種考慮?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七項措施。

  法律專家分析,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一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屬於嚴重犯罪案件,因此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採取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採取的各種措施,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二是考慮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殊性、複雜性、敏感性,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僅僅有權採取現行法律規定的措施是不夠的,還應賦予其多一些權力,因此在第43條中列出了七項措施。其實這七項措施中的大部分也是香港警方可以採取的措施。

  其二,香港國安法關於香港警方可以採取措施的一些規定,是否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侵犯?

  法律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電子平台實施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發佈了相關違法的信息,為了查獲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了解發布者的身份信息,進而依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限制其隱私權,就不是“無理或非法侵擾”。

  法律專家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如需採取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的執法措施,依照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和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辦理。

  其三,香港國安法如何在賦予香港警方必要的權力以有效開展執法和充分保障人權之間做到合理平衡?

  香港警方在行使相關權力時將受到必要監督,儘管香港國安法賦予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較處理其他案件多一些措施的權力,但其行使權力必須嚴格依照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制定的實施細則,並且其採取這些措施還要受到特區國安委的嚴格監督。

  法律專家介紹,香港國安法在制定過程中已充分考慮瞭如何在賦予警方必要的權力以有效開展執法和充分保障人權之間做到合理平衡。各國在立法時也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並且有各自的解決方法。

  美國在“9·11”事件後,為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緊急制定了《愛國者法案》。其中第203條規定,美國執法部門在不經司法審查情況下有權獲得與美公民有關的敏感信息;第206條允許執法部門針對個人進行竊聽;第213條允許執法部門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暗中搜查其辦公室和居所等。

  法律專家認為,與外國相關立法比較而言,香港國安法在賦予警方權力和保障人權的關係上是處理得很好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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