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人無視法律的權威,謊報、瞞報財產,拒不履行義務,企圖矇混過關。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心存僥倖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10月22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一名謊報財產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柳某清被法院拘留
被執行人柳某清在向上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借款後,由於逾期仍未還款而被銀行起訴至青秀區法院。該院判銀行勝訴後,柳某清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於是銀行向該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柳某清在提交申報表時未如實説明具體財產情況,並以沒有財產、收入低為由不履行本案債務。經青秀區法院查詢,柳某清名下有一處房產,但該房產在判決生效後立案執行前已出售。
此後,該院多次聯繫柳某清,責令其限期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將虛假申報財產和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法律後果進行了説明。柳某清向該院提供了部分流水,但仍未如實説明清楚賣房款項用途,也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對此,青秀區法院依法傳喚柳某,對其依法採取了拘留措施。
面對法律的威嚴,在得知自己要被拘留後,柳某清終於害怕了,承認了自己轉移財產再另外購買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事實。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來源: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