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未處理,為何不能車檢?

評論員觀察

唐某向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車管所以他有4次違章未處理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唐某認為這屬於“捆綁式”車檢,於是將車管所告到法院。在一審、二審均敗訴後,唐某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日前,湖南高院再審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車管所的行為違法。

真心為這個判決點贊,司法部門就應該挺起腰桿,對不合法的現象説不,哪怕是一個相沿成習、普遍遵行的老規矩。可以説,車輛有違章未處理,連參與車檢的資格都沒有,是一個普遍沿用的老規矩了。對此抱有疑問、心存不滿的車主很多,但像唐某一樣敢於較真的人不多,所以這種案子比較罕見。

評價一個規則良窳有兩個基本維度,一是情理,二是法理。先説情理,車輛有違章失去車檢資格,不合情理。其一,車檢是檢驗車輛的安全性以及廢氣排放情況,這兩項檢驗內容與車輛違章沒有必然聯繫;其二,駕駛者違章與車輛之間也沒有必然聯繫,同一部車可以由不同人駕駛,違章是駕駛者的事,並非車輛之過。只有一種情況,違章與車輛有關,那就是機械故障導致車輛失控而違章(如衝紅燈)。綜上所述,由車輛承擔違章責任,尤其拿車檢要挾,未免板子打錯屁股。

再説法理,這一規定經不起推敲。雖然,《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車檢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是,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法律很明確,車檢只需要行駛證與交強險證明,違章有沒有處理根本不在考慮之例。當部門規章與國家法律衝突時,我們該聽誰的,今天已不存在爭議,相信湖南高院也是秉着“法律優先”原則做出該裁決的。

公允地説,將車檢與違章處理捆綁,倒逼車主遵守交通法規,其實也是出於治理效率和公共利益考量。畢竟,有個“緊箍咒”,“師傅”才能鎮住“孫大聖”。回想以前,與車檢捆綁在一起的內容更多,比如車船税。關鍵是,實體正義不能為程序正義背書,更不能代替程序正義。法治社會,法律在上,公民要遵守,行政管理部門更要帶好頭。回到違章處理與車檢這個議題,要麼《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修改,明確將兩者捆綁,但在國家法律還沒有做出修改之前,該讓步的就是部門規章,這是無可爭議的。唯願湖南高院這個判決有示範意義,督促更多地區對相關規定做出調整。

(練洪洋)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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