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鑑 | 一包120萬元的紅糖
“戎旅生涯十一載,軍功名冊二等功;軍轉地方當税官,為國聚財盡義務;不拘小節去貪婪、積少成多罪難擋;一失足成千古恨,畢生名利悔一旦;人到暮年入牢房,悔恨終身永不忘……”身陷囹圄的朱法銀回望人生,在自己的悔過書中寫下了深深的悔恨。
利用經辦税務稽查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他人謀取利益,以收取現金、購物卡、債務免除等形式,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5萬元。2019年5月,浙江省衢州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原副局長朱法銀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在此之前,朱法銀已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取消退休待遇。
大額借貸成為發財的捷徑
朱法銀,1976年參軍,1987年轉隸到税務系統,在組織的關心和培養下,一步步走上了領導崗位。2001年,朱法銀擔任衢州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副局長後,覺得上有局長挑擔、下有科長辦事,不僅工作沒壓力,手上還握有實實在在的權力,便開始把心思用在謀取經濟利益上,動起了“投資發財”的歪腦筋。
因稽查局的工作性質,朱法銀經常要與企業老闆打交道,一來二去便混熟了。“朱局,我這兩天急需一筆資金,問你借個10萬元週轉一下,過幾天還你……”一次偶然,轄區內一位老闆急需用錢,向朱法銀借款10萬元,一段時間後,老闆還給朱法銀15萬元。朱法銀摸着一疊疊的百元大鈔,暗自竊喜:“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收取高額利息,是一條賺錢的捷徑。”
就是這次的一本萬利,讓朱法銀開始淪陷。此後,朱法銀通過向親戚朋友低息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然後再以高息放貸給管理服務對象,賺取中間高額差價。尤其後來快退居二線,為了日後“家庭幸福”,他更是全身心地投入到這份生意經上,工作筆記本成為他的理財賬本,密密麻麻記錄着每一筆應收應付款、日息月息計算。專業的記錄、精準的計算,儼然是一個資深的“資金中介”。因“生財有道”再加上“潛心經營”,其資產如滾雪球般快速增長。
向企業伸手填補資金窟窿
資產的急劇膨脹,讓朱法銀衝昏了頭腦,自以為在生財之路上“順風順水”,卻沒想掉進了“大坑”。
“朱局,我們公司有個很好的投資項目,投資週期三個月,月息6分,你要不要分一杯羹?”2011年的一天,天津某投資公司衢州代理人陳某來找朱法銀,一心想着賺錢的他與陳某一拍即合。為規避違規投資調查、掩人耳目,朱法銀用他人名義籤協議、轉資金,投資款及回報款均通過中間人轉手。
第一個投資週期三個月結束後,朱法銀按期拿回投資款及利息。看着輕輕鬆鬆“賺”來的錢,朱法銀對這個收益好、回報率高的項目深信不疑,決定再加大投資,大賺一票,於是將全部資金都投了進去,併為搭上這條賺錢的“諾亞方舟”而滿心歡喜,卻殊不知搭上的是一條“賊船”。
第二個投資週期還沒到期,該公司就出事了,朱法銀投入的資金全打了水漂。投資失敗後,親友們紛紛追債,巨大的資金缺口讓他焦頭爛額。正當朱法銀愁得無計可施之時,他想到了某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某。
“之前他公司曾因涉嫌偷漏税被税務部門稽查,是我為他公司提供關照,幫助降低處罰,最終以補繳税款的方式予以了結,現在我遇到了困難,問他借點錢,他總不會拒絕吧。”2012年初,朱法銀找到李某,要求“借”120萬元資金週轉,李某一口答應,並通過其公司財務人員的私人賬户將120萬元資金轉入朱法銀賬户,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協議,也未約定借款利息及歸還時間。
一包紅糖抵120萬元“債務”
2012年至2016年“負債”期間,朱法銀還投資購買了多個店面,購置本地最高檔小區大面積商品房,並進行了高規格裝修。可是這般具有償還債務能力的他卻以資金困難為由,從未向李某歸還120萬元借款。“數額太大了,我想着能不還就不還。”案發後朱法銀向調查人員交代。
2016年春節,身為國税局稽查局副局長的朱法銀帶上一包義烏老家的特產紅糖去給李某拜年。朱法銀舉動反常,李某心領神會,當即表示120萬元的事情就不要再提了。朱法銀如釋重負,回到家後就在記賬本上劃掉了這筆賬。
這樣的戲碼朱法銀不是第一次上演。為了填補資金窟窿,“朱局長”曾多次以週轉為名向他幫助過的企業“借”錢,然後以投資失敗為由,拖延、哭窮,最終達到目的“免除債務”。一整套操作,他駕輕就熟。
2018年5月,朱法銀被柯城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經調查,朱法銀在擔任衢州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大額賄賂,在企業税務稽查方面給予關照和幫助。朱法銀最終被繩之以法,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浙江省柯城區紀委監委 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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