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
在法院的執行工作中
有種情況叫“執行不能”
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
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
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近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案情回顧
楊某1駕駛微型麪包車,從會澤駛往昆明。行駛至中途,楊某1感到疲勞,撞到前方同向停放於道路右側應急車道內的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為朱某),造成麪包車駕駛員楊某1及乘車人徐某、鄧某、柳某四人當場死亡,其餘三位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
經調查,楊某1(已死亡)駕駛不合格的車輛上道路行駛,且在疲勞時仍繼續駕駛車輛,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駕駛防護裝置不合規的車輛,且在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內停車,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幾位乘車人的家屬將某保險公司、楊某1的五位家人、朱某、某運輸公司(朱某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運輸公司)告上法庭,嵩明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14名原告相關費用。
二、由被告楊某2(楊某1父)、何某(楊某1母)、楊某3(楊某1長女)、楊某4(楊某1長子)、楊某5(楊某1次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繼承楊某1遺產的範圍內一次性賠償14名原告相關費用。
三、由被告朱某和被告某汽車運輸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連帶賠償14原告精神撫慰金。
判決生效後,某保險公司主動進行了賠償,但楊某1的家人、朱某、某運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14位原告便向嵩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我是單親媽媽,孩子身患癌症,我也沒有收入,實在履行不了。”
9月28日,執行幹警找到幾位申請人,將執行到位的錢交給他們,並向他們説明了楊某1的家庭情況。
“我們已經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了,沒有發現任何可執行的財產。”
在執行幹警的耐心解釋下,幾位申請人表示理解,也同意嵩明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今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再恢復執行。
遇到“執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嗎?
當然不是。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通常將“執行不能”的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並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人民法院將盡最大努力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嵩明縣人民法院
編輯:飛雲
【來源:雲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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