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彥霏
近日,“9歲女童成為老賴”一事引起廣泛關注。12月15日晚,當事兒童陳蔓(化名)的外公接到金水區法院通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隨後,法院於12月16日凌晨發文稱“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12月16日,王女士向記者表示,這幾天此事熱炒後,自己擔心會被孩子知道,必須得全力保護她。“有關她的身世,我們一直瞞着,不想就此公開,畢竟,她的成長比過往更重要,我們不想拿孩子消費。”王女士説。
父母雙亡後被判“替父還債”
法院解除“限高令”並道歉
據瞭解,此前12月14日,女孩外公在網絡上發聲,稱2012年陳蔓的生父因賭博欠債,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但買主王某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户。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因無法還錢,11月25日,法院向她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2020年12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下發《執行決定書》,解除了該院對9歲陳蔓作出的限制高消費令,且已經生效。
法院解除“限高令”文件
王女士稱,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系未成年人,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2月16日凌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發佈《致歉聲明》,文中稱:近日,我院執行人員對一名九歲兒童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引發廣大網友高度關注。我們立即對案件進行了複查,現在,我們鄭重地對大家説一聲:我們錯了!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我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法院致歉
養母回憶:
“女兒”3歲生日時相識 失眠3天后收養孩子
王女士稱,當初收養陳蔓,純屬機緣巧合。“因為我兒子當時快8歲了,從沒考慮要第二個孩子,很偶然的機會,我們遇見了。”王女士説。
王女士回憶,第一次見到陳蔓,是她過3歲生日,她看到朋友發佈的信息,説鄭州有個孤兒要過3歲生日,問是否有人願去陪伴一下,王女士便買了蛋糕和裙子過去了。
“當時她看見我,就向我伸出手,我順手就把孩子抱了過來。當時對她身世不太瞭解,僅僅知道父母不在了,是個孤兒。那時,明顯覺得她比同齡孩子發育得晚,不像三歲孩子,特別嬌弱,特別心疼。”王女士這樣描述首次見到陳蔓時的情景。
王女士稱,自己正常的睡眠還是可以的,回去後卻整整3天睡不着覺,狀態飄忽到接近崩潰。“閉上眼睛,就好像這個孩子的媽媽在我身邊跟我説話一樣,讓我給照顧好孩子。”王女士説。
“即便如此,我也沒想過要收養孩子。”王女士坦言,因為她自己有孩子,所以知道養孩子是要擔負責任的。因此,王女士和女童姥爺説,自己可以當孩子乾媽,平時多去帶帶她。“老爺子可能沒聽清,説:‘行’,就把孩子帶到我家來看看。”王女士説。
見到孩子後,全家開始支持王女士收養她,出於很樸素的情感,他們把陳蔓留了下來。“在家裏,對於孩子的身世,僅限我清楚,其他親戚只知道領了一個孤兒。但家人們對她都疼愛有加。”王女士説。
王女士回憶,孩子剛帶回來時,特別容易生病,不僅高度貧血,還免疫力低下,三天兩頭要往醫院跑,但孩子特別樂觀,輸液時都能玩得很開心。“小時候,她對物質有些匱乏感,吃東西經常囫圇吞棗,感覺不快點塞進嘴裏就沒有了。而且不自信,沒有被愛的“”有恃無恐”,想要什麼東西,會特別小心嘀咕下。”王女士説。
王女士坦言,自己還是有一點小顧慮,就是在她心智成長上。畢竟,她家裏發生了那麼大的悲劇,特別害怕她以後性格偏激、或者走極端。我希望她能有開闊的心胸,陽光的心態,不需要出類拔萃,只祈求平平安安。
“這麼多年來,我們在養大孩子的同時,既要為她保守“父親殺死母親和姥姥”秘密,又要應對孩子爸爸行兇前留下債務問題。兩難之下,我們一度不知道怎麼面對。”王女士説。
談及返還購房款的案子,王女士表示,憑心而論,他們非常理解購買了“凶宅”的王先生,畢竟他真金白銀花錢了,但孩子爸爸沒把那55萬元留給孩子。他除了將20萬交給湖南老家親人外,另外35萬不知去向。
“我們不想賴賬,只希望法院能從未成年保護角度出發,先調查清這些資金的真正去向,再決定去怎麼解決王先生的債權問題。”王女士説,“為了這個孩子我們幾乎傾盡所有,我從沒後悔收養她,相反很感激孩子。這幾年,我們是互相陪伴着成長。”
社會學研究員呂德文:法律要有實質正義
對“9歲女童成為老賴”一事,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呂德文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判決的結果,當然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許,也符合專業人士眼中的形式正義。但從社會情理上看,這無異於當代版的“拍案驚奇”。
呂德文表示,讓一個未成年人承擔父親的過錯,於情於理都不符合。限制一個根本就沒有消費能力的孤兒高消費,簡直是個笑話。無論如何,法律應該在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再確定相關的法律責任。
“更寬泛意義上,法律不能僅僅依靠法條機械執行,不能因為符合程序要求而喪失了社會的實質正義。司法機關遇到難以處置的社會問題時不能無動於衷,而是要積極創造條件維護社會秩序。”呂德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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