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領域版權規範再加碼 直指商業機構介入亂象 實行“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 強調集體管理組織非營利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想聽就聽、想唱就唱、想用就用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曾是音樂版權侵權的“重災區”卡拉OK領域,近年來日益得到規範。

近日,這一規範再次加碼。國家版權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卡拉OK領域版權市場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中宣部版權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了卡拉OK領域實行“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即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和音集協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統一由音集協向卡拉OK經營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使用費在音集協和音著協之間經協商分配。

加強監管

版權是卡拉OK行業發展和企業運營的核心要素,卡拉OK場所使用大量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卡拉OK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中宣部版權管理局主要負責人説,近年來,由於技術迭代更新,市場生態變化,運營模式及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卡拉OK領域版權市場秩序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卡拉OK領域實施多年的“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出現波動;一些卡拉OK經營者缺乏版權意識,未經許可使用作品;部分商業機構介入著作權集體管理事務;不以授權為目的的“小權利人”訴訟多發常發等。

制定《通知》突出問題導向,着眼解決卡拉OK領域版權市場秩序出現的新問題,積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堅持結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實際,力求做到精準施策,界定清晰,要求明確,便於執行。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通知》共八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堅持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解決卡拉OK領域版權問題,並在卡拉OK領域實施“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二是要求卡拉OK經營者合法經營,遵守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三是要求卡拉OK領域相關利益方加強協商合作。四是強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性質,開展業務應當公開透明。五是國家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卡拉OK領域的監管。

完善機制

卡拉OK場所使用作品主要涉及音樂作品(詞、曲)著作權人的表演權和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人(一般為製作者)的放映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先許可後使用”有關條款,卡拉OK經營者使用作品應當獲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而“一對一”授權許可機制無法滿足卡拉OK行業的實際需要。上述負責人坦言,實踐中,一個卡拉OK場所使用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的數量,從十幾萬到幾十萬不等,我國有數萬個卡拉OK場所分佈在全國各地,一個權利人無法面對數萬個使用者,一個使用者也無法面對十幾萬到幾十萬的權利人。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解決上述權利人維權難和使用者獲取授權難的有效途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經國家版權局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在獲得權利人授權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中向使用者發放版權相關許可,收取版權使用費,併合理分配給權利人。

據介紹,目前,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共成立了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中與卡拉OK行業密切相關的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分別負責管理音樂作品(詞、曲)的相關權利和音樂電視作品的相關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上述負責人説,為降低交易成本,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便於卡拉OK經營者獲取授權許可,根據前述規定,多年來我國卡拉OK領域實行“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本次下發的《通知》是對“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的強調重申和補充完善。

根據《通知》規定,卡拉OK領域實行“二合一”版權許可機制,即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和音集協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統一由音集協向卡拉OK經營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使用費在音集協和音著協之間經協商分配。

統一協議

那麼,卡拉OK經營者如何獲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許可呢?

按照《通知》規定,卡拉OK經營者應當按照“先許可後使用”原則,與音集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後合法使用作品,許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協官方網站公佈的文本為準。版權使用費以國家版權局公告的使用費標準為基準,合理兼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卡拉OK經營者的實際需要。音集協應當在官方網站公佈許可使用合同文本、許可流程和規範、從事許可的工作人員等信息。

為降低卡拉OK經營者交易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依據《通知》規定,多個卡拉OK經營者或者某一區域的卡拉OK經營者,可以通過相關行業協會或代表與音集協開展集體協商,就許可範圍、許可期限、許可費用、支付方式等內容達成統一協議。

為保證卡拉OK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公開、公正、透明,《通知》要求,音集協和音著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其管理的權利種類、作品和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等信息;應當依法通過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資料及時向有關主體通報作品許可使用情況和版權使用費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年度報告、聯繫方式,接受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各界監督。

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其業務活動,糾正查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法行為,防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濫用權利,保障權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公開、公正、規範、透明、高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秩序。

《通知》明確國家版權局依法監管音集協和音著協在卡拉OK領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檢查相關業務工作,核查相關財務資料。對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依法依規採取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罷免或者解聘有關主管人員、提出暫緩年檢建議和吊銷許可證等措施。未經批准擅自在卡拉OK領域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由國家版權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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