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不能簡單等同於月收入

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春節期間加班工資怎麼算”的問題,發佈提示:春節放假期間,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費的核算方法不同,小時工和全日制用工的核算方法也不同,核定加班工資基數時,不能簡單等同於月收入。

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加班費核算方法不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1月31日(星期一,除夕)至2月6日(星期日,初六)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國家法定節假日有三天,即2月1日到2月3日;另外四天是週末休息日或調休日,即1月31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

按照《勞動法》規定,實行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資是不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來支付加班工資,而且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休息日,用人單位應當先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照不低於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説,2月1日到2月3日是法定節假日,在這3天里加班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300%的加班工資;在1月31日和2月4日到6日這4天加班的,單位要先安排勞動者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還是200%的加班工資,都是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之後,需要另外支付的。

核算加班工資基數

需以勞動合同為準

核算確定“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並不是簡單地用勞動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數或者小時數,而是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每小時不低於13.33元、每月不低於2320元。

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如:小張是全日制用工,執行標準工時制度,農曆大年初一他加班5小時,勞動合同中明確,他的月工資標準為每月8000元,其小時工資基數為8000元÷21.75天÷8小時≈45.98元。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加班工資為45.98元×5小時×300%≈689.7元。

小時工法定節假日工資

不得低於59元/小時

對於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稱之為小時工),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要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即不得低於59元/小時;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25.3元/小時。

另外,值班不等同於加班,一般而言,值班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為非生產性的責任,且是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因此,值班不涉及加班工資的問題。

市人力社保局強調,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資等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撥打統一的投訴舉報與政策諮詢電話12333瞭解相關政策,並可以舉報投訴;二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三是向所在轄區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文/本報記者 解麗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456 字。

轉載請註明: 春節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不能簡單等同於月收入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