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監督全面追責治理固廢垃圾“不打白條”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12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例,涵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以及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安全、文物保護等領域。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在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辦案、探索運用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先予執行程序,追加源頭企業為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方式,為固廢垃圾治理提供了檢察方案,確保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公共利益得到維護。
通過先予執行治理“垃圾山”
2007年1月起,李某強擔任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衞某垃圾綜合處理廠實際投資人、管理者,組織工人將未經處理的原生垃圾及篩下物非法傾倒、填埋於廠區,山體達到一定高度後用浮土壓平,再堆上垃圾。至2016年處理廠被責令停業,近10年形成“垃圾山”,傾倒區域植被嚴重破壞,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內難以自然恢復。
花都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報告後,廣州兩級院成立辦案組,啓動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在調閲刑事證據材料基礎上,辦案組採取現場走訪、專家諮詢、實地丈量和無人機航測等措施開展調查,判斷垃圾數量、污染程度、造成損失遠超違法行為人供述。
花都區檢察院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場地恢復至基線狀態需修復費用8425.5萬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714.35萬元。廣州市檢察院依法建議對衞某垃圾廠、李某強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強名下全部財產1000餘萬元。隨後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花都區檢察院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5個單位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查處涉案違法行為。各行政機關全部採納建議,及時啓動垃圾清理和環境整治工作。歷時3年,清運固廢及固廢污染土壤170多萬噸,清理滲濾液2.6萬餘立方米。基於當地政府已委託第三方開展環境修復,法院採納廣州市檢察院先予執行意見並作出裁定,先予執行兩被告名下財產支付修復費用。
廣州市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為衞某垃圾處理廠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服務功能損失費、鑑定評估費等共計1.31億餘元,李某強在企業不能清償時承擔賠償責任並公開道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查封財產已全部劃扣、拍賣用於支付修復費用,兩被告登報公開道歉。目前,涉案場地垃圾已清除完畢,基本實現復綠。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訴前採取措施凍結被告資產,確保判決“不打白條”;通過督促當地政府先行委託專業機構對涉案場地整治,探索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先予執行程序,保障環境修復執行落實到位。兩級檢察院一體辦案,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案件同步審查、證據互通轉化。
全面追究進口“洋垃圾”責任
浙江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等明知銅污泥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通過製作虛假報關單證的方式為安徽郎溪某固廢處置公司(以下簡稱郎溪某公司)進口銅污泥138.66噸。固體廢物被上海海關查獲後滯留港區無法退運,海關代為處置手續繁雜,固廢持續危害生態環境安全。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等均因走私廢物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從刑事案件中獲取線索,認為涉案固體廢物如不進行無害化處置,將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遂立案調查。涉案固廢進口單位在浙江,進口港為上海,加工利用企業在安徽,三分院分別走訪調查後,決定將購買固廢的郎溪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源頭性治理固廢進口。
三分院認為,四被告在購買和進口固體廢物中均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應承擔連帶責任。涉案銅污泥已在刑事案件中予以沒收,無法退運,根據相關法規應作無害化處置,四被告連帶償付無害化處置費用105餘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郎溪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三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檢察機關認為,固廢被查扣未造成實際生態環境損害,違法者仍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處置費用執行到位,涉案固體廢物得以處置。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法全面調查取證,將實際進口“洋垃圾”者列為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全面追究走私“洋垃圾”的刑事責任和公益損害責任。污染者對處置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增加源頭企業違法成本,徹底打擊非法進口“洋垃圾”牟利行為。
推動行政機關清理建築垃圾
自2010年開始,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某道路兩側長期違法堆放大量建築垃圾形成渣土堆,嚴重污染周圍環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羣眾舉報後立案。經查,涉案地塊開始堆放建築垃圾時,不屬於呼和浩特城區範圍,也非建築垃圾規劃堆放處。該地塊2015年劃入城區範圍,建築垃圾渣土堆一直沒有相關部門清理。
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向該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全面履職,及時清理該建築垃圾渣土堆,並加強建築垃圾亂堆亂放問題進行全面嚴格監管。市城管局書面回覆稱,涉案建築垃圾系2015年之前形成,早於其承繼監管職責時間,不屬於其監管職責,此後未形成新的增量,該局已履行了監管職責。
檢察機關多次現場跟進調查,查明行政機關未採取任何監管措施。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賽罕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市城管局認為,該局既無職責也無能力對案涉渣土堆進行清理,且已在綜合整治建築垃圾渣土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檢察機關認為,案涉環境污染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治理,相關法律法規、權責清單明確了市城管局監管職責,並未對建築垃圾的形成時間做出限定,執法機關不能擅自對監管職責做出“限縮解釋”。市城管局提及“做過大量工作”,恰恰證明其具有相應的法定職責。
法院認為市城管局具有清理案涉建築垃圾渣土堆的法定監管職責。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未積極履職,監管不到位。判決責令市城管局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建築垃圾違法堆放行為履行監管職責。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邀請40餘名縣處級行政部門負責人旁聽庭審,將庭審作為“法治公開課”。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就案件執行問題召開圓桌會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判決。目前,該建築垃圾渣土堆已列入市區環境整治規劃,開始有序清理。
【典型意義】 環境問題形成歷史遺留損害確實無法確定擔責主體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治理和修復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能對公益損害以存量和增量區分履職範圍,不能以環境違法情形發生時間早於其承繼監管職責的時間為由拒絕履職。檢察機關注重以案釋法,提升了當地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識。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