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正式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條例》內容涵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登記、使用管理、網絡安全、交通違法、法律責任等多個範疇,通俗來説就是關於汽車L3及以上駕駛輔助使用的相關法律條例,且《條例》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將為大家歸納《條例》中,與用户相關的內容。
首先是智能網聯汽車的定義,《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具體可參考上表。
《條例》中還針對相關交通事故責任所屬進行了説明:
駕駛人使用L3、L4自動駕駛,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
L5這種無駕駛人的,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
在交通事故中,因智能聯網汽車存在缺陷而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在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向車輛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條例》中還説明,L3、L4級駕駛輔助功能在使用期間,駕駛人應坐在車輛駕駛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或當車輛發出接管請求及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狀態時,駕駛人就需接管車輛。所以説,在國內使用L3、L4駕駛輔助時,駕駛員還是要打醒十二分精神,隨時做好接管車輛的準備。
而L5完全自動駕駛,則需在指定的道路上行駛,遇到緊急情況就只能讓汽車自己處理了。在2018年,美國一台優步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期間,撞s了一名路人,最後責任判定為該路人的問題,這台自動駕駛測試車則不用受罰。但如果是車輛一方的責任呢?這並不是不同的交通違法或民事責任,而是刑事責任,在《條例》中並無針對此方面進行説明,只是説“完全自動駕駛車輛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希望官方能夠針對完全自動駕駛車輛發生刑事責任時的責任承擔人進行説明。
目前,德國已經允許L3駕駛輔助功能在部分道路上使用。根據國際安全要求UN-R157《自動車道保持系統》,德國聯邦汽車運輸管理局認為奔馳的L3級自動駕駛系統符合規定,批准上路。2020年通過的UN-R157中規定,在高速公路擁堵路段,可以使用L2級自動駕駛系統,如果速度不超過60km/h,駕駛員可以進行非駕駛活動,此時就開啓了L3級自動駕駛。不過,一旦車輛提示駕駛員接管,駕駛員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接管車輛駕駛。
也就是説,德國只允許車輛在高速公路且時速不超60 km/h的情況下,才能開啓L3駕駛輔助功能。相比德國,深圳的《條例》則寬鬆許多。《條例》中表示智能網聯汽車只要相關符合規定,就能在深圳市全區域道路上使用L3、L4駕駛輔助功能。
最近小鵬頻繁放出其城市NGP的測試視頻,車輛已經可以在駕駛員較少接管車輛的情況下,完成L3級的城市駕駛輔助。可能由於該功能暫時未能保證足夠的安全,所以小鵬官方暫未透露城市NGP正式上線的時間。而眾多搭載激光雷達的車型,如蔚來ET7、理想L9、 阿維塔11等車型,官方在發佈宣傳時均表示其具備使用L3級駕駛輔助的能力,但同樣未給出相應的L3駕駛輔助系統上線日期。
深圳已經針對L3及以上駕駛輔助的各種方面進行了立法,我們也能在指定的區域內使用這類駕駛輔助功能,那是不是意味着各家L3級駕駛輔助功能會陸續開通呢?個人認為短時間內,L3駕駛輔助仍無法上線,畢竟這關乎到所有道路參與者的生命安全,車企有責任保證相應系統的安全性。那待L3級駕駛輔助功能正式開通之時,大家願意使用嗎?或者大家對上述條例是否有其他的看法,都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