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內,他先後7次私自出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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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近日,湖南省原郴州市人防辦正處級幹部劉文傑節假日期間違規出國(境)問題被公開曝光。

  經查,2013年春節、國慶等節假日期間,劉文傑未經組織批准私自出國(境)到柬埔寨、幾內亞比紹等地。此外,劉文傑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9年8月,劉文傑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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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説紀

  今日説案:未經組織批准私自出國(境)

  2018年初,郴州市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接到關於原郴州市人防辦相關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在核查相關幹部的銀行流水、通訊記錄及出國(境)記錄時,辦案人員發現正處級幹部劉文傑在2013年2月至11月期間,未經組織批准,利用週末時間先後7次出國(境),目的地分別為澳門、幾內亞比紹、柬埔寨等地。

  為何劉文傑如此頻繁出國(境)卻無人察覺?原來,2013年劉文傑臨近退休,別説是節假日,即使是在工作日也不是每天都能在單位看到他的身影。憑藉着這種“半退休狀態”,劉文傑開始肆無忌憚地頻繁私自出國(境)。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第三條明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作為一名正處級幹部,劉文傑當然清楚自己的行為屬於違紀違規。抱着“不能讓別人知道”的想法,劉文傑決定欺瞞組織。2014年,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劉文傑在本人因私出國(境)情況一欄(填表説明要求該欄填報上年度情況)勾選“無此類情況”,瞞報了自己2013年因私出國(境)的事實。

  未經批准私自出國(境),且事後未按規定如實向組織報告,劉文傑的行為嚴重違反組織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明確,“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第八十二條明確,“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劉文傑以為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自己私自出國(境)的違紀行為就很難被發現,暴露出其組織觀念和紀律意識的淡薄。縱觀近年來的通報,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武紅軍視組織紀律如無物,外出從不向組織報告,2005年至2015年間,私自出國(境)20次;郴州市商務局原副處級幹部陳曉梅在郴州市口岸辦工作期間,於2012年至2015年,未向組織報告未經批准,先後4次出國到日本,2015年3月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隱瞞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讀碩士的情況;大連市政府原巡視員王洪俊未經批准私自出國……他們因未經批准私自出國受到相應處理的教訓還歷歷在目。

  作為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因私出國(境)不僅僅是個人‘私’事,更不能“説走就走”,只有忠誠於組織,履行好程序,出國(境)才能名正言順。未經組織批准,違紀違規私自出國(境)也必將受到嚴肅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呂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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