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是要求“立即停車”的紅燈,後面是“十萬火急”的救護車,開車走到路口的你,該怎麼辦?近日,珠海和杭州的幾位司機就遇到了這個問題,最終他們因為沒有及時禮讓救護車受到了交警的處罰。
不讓行救護車,罰!
據珠海市交警部門介紹, 7月31日中午,珠海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到緊急任務要到某小區接一名心臟驟停的患者到珠海市人民醫院,當救護車行駛到一個路口時,前方是紅燈,兩輛小車停在救護車前。
救護車司機拉響警報,旁邊車道有小車也鳴喇叭提醒,但救護車前的兩輛車沒有反應。直到救護車上的一名護士下來敲窗提醒,兩輛小車才駛入路口讓路,導致救護車被堵了半分多鐘。
未讓行救護車司機在交警部門接受處罰。在接受珠海交警機動大隊調查時,排在路口最前面的司機解釋,因為車輛隔音好,又開着音樂,沒有聽到救護車的警報和鳴笛。而後面一輛小車司機稱看見護士從自己車旁跑過才發現救護車在後面,但交警調取監控視頻發現,後車司機在其他路段也有不禮讓救護車的行為。最終,珠海交警對兩輛小車司機開出了罰款200元、記3分的罰單。
無獨有偶,8月24日,杭州桐廬也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一輛小車停在紅燈路口,擋住了後面的救護車。正在附近執勤的交警又是揮手,又是吹哨提醒讓行,小車司機還是等紅燈變成綠燈後才向前開去,讓救護車足足等了20秒。最終這名司機也被交警出具了罰款200元、記3分的罰單。
救護車究竟要怎麼讓?
罰單是否有法律依據?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葉必豐認為,交警對不禮讓救護車的小車司機進行的處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廣東警官學院教授張新海表示,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在搶救生命的過程中,應當享有特殊的權利,這是生命權高於路權的重要體現。
不過,專家也認為,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讓行也並非沒有前置條件,要在有空間、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讓行。
在具體實踐中,不少駕駛人仍然會感到困惑,究竟如何讓行才能既不影響執行緊急任務車輛的通過,又避免造成交通違法?
交警部門表示,在聽到緊急車輛的警笛聲的時候,私家車應當立即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如果發現緊急車輛要強行行駛而自己影響到它們的行駛路線時,第一要儘量靠邊;第二不能與緊急車輛搶道爭行。一般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所有車輛應該統一向右側變道,空出最左側通道讓緊急車輛通行;如果遇到道路擁堵的情況,社會車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向兩邊停靠,空出中間車道,讓緊急車輛通行。
“行車文明”須法律保駕護航
“禮讓救護車”“禮讓斑馬線”“不亂開遠光燈”……這些良好的駕駛行為,一方面是靠個人素質的提升,另一方面,更要靠規則、制度的建立,讓法律法規成為文明駕駛更加堅實的保障。
葉必豐認為,目前社會上普遍用“禮讓救護車”的説法,但“禮讓”這個詞容易被誤解為道義上的責任,其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讓行是一種義務,這是應該明確的。
對於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進一步完善空間,葉必豐説:“我們有些法律的要求越來越細,確實更具有了可操作性。不過,有些時候法律越細,覆蓋面就越窄。反而,一些概括性的法條覆蓋面很廣。”
“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除了針對現實情況、具體可操作性的內容之外,也要保留那些概括性比較強的規則和條文。在新的問題出現之前,概括性的規則起到讓人們有法可依的作用。”他説。
葉必豐認為,除了立法,法律解釋也非常重要。“原則性和概括性的條款需要通過法律解釋具體化,用法律解釋來銜接原則性的規則和具體的個案。”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