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轉悠,發威脅信息……男子不擇手段討債被髮“人格權侵害禁令”!

俗話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不擇手段地討債並不可取。南京毛某做生意失敗,但他卻找到了女子劉某,稱劉某的丈夫拖欠他十幾萬元錢款,在去年八月,毛某多次追到劉某家中,在門口轉悠,還時不時發送短信,威脅、恐嚇劉某和她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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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不堪其擾,也曾報警求助,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劉某也向法院提交了人格權禁令申請。法院根據申請進行充分調查,最終毛某承認自己的行為存在不妥,根據毛某的説法,因為自己沒有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才選擇了這樣不妥的方式讓對方主動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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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樓區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劉桂佔表示,《民法典》997條規定,人格權侵害禁令要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是權利人的人格權正在或即將受到他人侵害,第二個時間上必須有緊迫性,第三個是如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可能要承擔難以挽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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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本案的情況,法院認為劉某及家人正面臨被恐嚇、威脅、辱罵的現實危險,因此向毛某發出了人格權禁令,禁止他繼續作出威脅、恐嚇、辱罵等行為。在禁令發出後,毛某也認識到了錯誤,並表示不會再採取這樣的方式討債,會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人格權禁令是《民法典》新創設的一個制度,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雖然不需要經過一審、二審等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但在申請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且不能過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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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發達的時代,人格權禁令發揮着重要作用。“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在網暴事件中,謠言一旦傳開,受害人很容易深陷網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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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剛開出了全省首例人格權禁令的罰單。案件中,蘇某因不堪李某潑油漆、張貼“討債”字條等侮辱行為,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譽權之訴,同時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審查相關證據後,依法作出了人格權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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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李某卻將禁令視為一紙空文,繼續在網上發佈視頻侮辱誹謗蘇某,並且配文“欠錢不還”等文字,經過大量轉發,造成蘇某社會評價降低。法院認為,解決債務糾紛應通過合法且理性的途徑解決,不應訴諸網絡暴力,李某的行為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主觀惡性較大,依法對李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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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桂佔法官表示,人格權禁令一旦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履行,如果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申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同時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視情況輕重,進行罰款、拘留,如果構成刑事(案件),則要追究刑事責任。近期,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也明確了在網暴案件中可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肆意抹黑他人很可能“反噬”自己!(南京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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