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春節,孩子們最期待的就是拿壓歲錢,但家長一句語重心長的“我幫你保管”,往往讓孩子無法拒絕。那麼紅包能不能由孩子自己保管呢?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給了明確解答。
△今年春節期間流傳於網絡的一張圖片。
根據現行的民法典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徐巧月、劉澤若律師表示,壓歲錢屬於純獲益的收入行為,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收取。孩子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父母,也就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八週歲以下孩子的壓歲錢由其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為收取。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父母僅是“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不因此改變壓歲錢歸於孩子的屬性。在日常生活中,基於孩子的年齡、智力、社會認知等因素,在收到壓歲錢之後,多由父母代為保管,但壓歲錢款項依然是屬於孩子的,父母不能隨便亂用,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慧慧律師進一步解釋,隨着壓歲錢金額不斷增大,孩子很難合理保管或支配這樣一筆鉅款,所以家長代替孩子保管不僅是現實中通行的一種做法,更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方式。但父母替孩子保管處分壓歲錢前提必須是維護孩子的利益。如為其購置生活、學習的用品,為其報名參加興趣班、夏令營等。但如果家長將孩子的壓歲錢拿來為自己購置物品等,實際上就使孩子的財產遭受了損失,既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立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宗旨。
有家長擔心,讓孩子自己管着紅包,萬一孩子亂花錢怎麼辦呢?儘管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花錢,但也有條件限定。法律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換句話説,孩子們想購買零食或者學習用品等小額用品是可以自己做主的,但是如果發生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等不相符合的消費,就需要父母追認了。父母不追認的話,行為就是無效的。
具體來説,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行購買文具、課外書、習題集等學習用品。這類行為與孩子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算不上“亂花錢”,孩子可以獨立實施;涉及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等價值較大產品時,行為需要父母同意、追認;孩子進行高額網絡遊戲充值、主播打賞等行為,近年來糾紛和爭議較多。徐巧月、劉澤若律師認為,此類行為就屬於“亂花錢”的範疇,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追認。但是在實踐中,付出去的錢能否追回還需要綜合考慮付款場景、設備使用等證據情況。事後補救不如事先防範,我們建議父母提前採取防範措施,比如妥善保管電子產品的密碼、設置付款限額和付款確認方式、設置未成年人模式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總之,關於孩子壓歲錢的使用,律師建議:父母可以代管壓歲錢,並用之於孩子;亦可以此為契機,讓孩子自主管理壓歲錢,與孩子共同制定使用規則,甚至可以進行理財規劃,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金錢觀,培養財商思維。
欄目主編:毛錦偉 文字編輯:毛錦偉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