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許小程
打籃球、踢足球發生意外,受傷一方能否要求賠償?體育課上,有學生不小心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在公園裏的健身器材運動時受傷,能否向公園索賠?針對這些“侵權責任”糾紛,《民法典》“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傷,其他參與者無需擔責。
案例一
打籃球誤傷眼睛 法院認定球友無責
2016年4月7日,在某中學就讀的小高(化名)和小章(化名)放學後,與其他同學相約在學校籃球場打球。在爭搶籃板時,小章的手無意中打到小高的左眼,致使他受傷。隨後,小高被送往福州多個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小高的左眼視網膜脱離、左眼外傷性瞳孔散大,經過多次治療仍未痊癒,最終鑑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後,學校補償了小高的部分費用,但小章及其家人未支付相應費用。2017年,小高作為原告,將小章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小章賠償18000多元,並保留後續治療費訴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體育競技運動,是身體直接接觸的對抗性、競技性運動,存在潛在的運動傷害風險,對於籃球運動中因身體對抗造成的傷害,每個參與者都可能是損害的製造者或風險承受者,運動參與者自願參與運動,應認為參與運動者默示他人在符合運動規則的情況下,願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損害。同時對於體育運動中因他人行為造成的損害,除非有證據證明其損害系對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為,否則對方不承擔侵權責任。小高在自發組織的籃球運動搶籃板過程中受傷,雖與小章碰撞引起,但並非小章主觀故意造成,無法認定小章存在過錯。最終,法院駁回小高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學生體育課受傷 學校被判擔責
2016年11月2日下午,某中學初一年級學生小張參加該校的體育課,由體育老師組織學生進行單槓測試。小張在結束測試後自由活動,體育老師則繼續測試其他同學。隨後,小張在雙槓上活動時不慎摔下致傷。經過多家醫院診斷,小張頸部、胸部、腹部、腰部等均出現損傷,前後花費40多萬元仍無法治癒,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事發後,小張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雙槓場地未按要求建造安全地面,存在安全隱患,且在上體育課期間未能對學生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小張的受傷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主要責任;小張受傷時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系採用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倒掛鈎”方法攀上雙槓,對其自身受傷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判令小張對自己受傷承擔30%的損失,學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小張55萬元,學校賠償19.8萬元左右。
法官説法
豐澤法院吳新竹法官介紹,競技領域存在大量風險行為,參與者在競逐中難免出現受傷環節,如果受傷屬於一種意外,並非被侵權,則同行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應承擔侵權責任,符合過錯責任原則。這也有利於裁判標準的統一,擺脱“誰傷誰有理”的桎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符合“自甘風險”的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二是對方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中,適用範圍為具有一定危險的文體活動,可包括專業體育運動、非專業體育運動、自助旅遊等户外探險活動等。此外,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危險的存在,並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選擇。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