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全省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等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税務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税務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税務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税務局《關於公佈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人社聯〔2021〕209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實際,現就調整全省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2019年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印發《關於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9〕169號)中關於“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核定週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和“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執行週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規定調整為:自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佈次月開始,全省統一使用新調整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標準,至下次公佈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當月為止。
二、依據《通知》公佈的2020年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72057元),將全省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調整為18014.25元,下限調整為3602.85元;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標準調整為月6004.75元。
三、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申報期為每年1-2月,按照醫保預繳原則,每年新繳費基數執行週期為當年4月至次年3月(費款所屬期)。用人單位年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新入職的職工以到本單位當月應發工資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的繳費基數。受全省切換上線國家醫保信息平台和2022年春節假期影響,2022年度用人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截止時間延後至2022年3月15日。
四、各地要認真按照上述政策做好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和職工醫保費徵收工作。同時,從扶持企業發展、減輕用人單位及個人基本醫保繳費負擔出發,全省統一規定: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費款所屬期)期間,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標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按新標準核定補繳此期間職工醫保費差額。各級醫保、税務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優化服務,便捷流程,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工作。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問題,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税務總局吉林省税務局
2022年1月29日
原標題丨關於調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等事宜的通知
來源丨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丨張偉軍
審核丨士達 李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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