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園高架上追尾待售新車!賠了事故損失後,還要賠……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陳晨

車輛貶值損失,法院支持嗎?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判決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車行以出售為目的的待售新車被追尾,車行提出新的索賠請求——“車輛貶值損失”。歷城區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8月,唐某駕駛小轎車與濟南某汽車銷售公司新進購的兩輛待售新車在北園大街高架路發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壞。經交警大隊認定,唐某負全責。因賠償事宜三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車行將唐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25910元賠償車輛貶值損失97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車行申請,法院委託鑑定評估公司對新車維修費及貶值損失進行司法評估鑑定,鑑定結論為兩輛受損車輛事故損失價值25910元,貶值損失費為9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負交通事故全責,因此對車行請求的車輛維修費用25910元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損車輛均系車行以出售為目的的所進購的待售新車,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撞受損後,雖可通過修理基本恢復外表原貌,但其在車輛美觀程度、安全性能及駕駛性能的評價等方面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法院認為,即使本次事故對受損車輛並未造成上述損害後果,但在車行對涉案受損車輛進行實際出售並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系事故車輛時,亦會對受損車輛的實際銷售價值造成一定程度的貶損。

故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車輛毀損情況、車輛價值貶損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車行所有的兩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為5000元。

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因修理後價值降低所引起的減值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車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應當由唐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説法

“索賠車輛貶值損失,目前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法官高峯説。

據介紹,一般情況,符合以下幾種條件的,受損車輛車主可以委託評估公司,出具專業的車輛貶值損失評估報告,再採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方全責: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認定對方為全責,自己本身沒有責任的。

被撞嚴重:車輛被撞的嚴重,即使修好了也影響到了車輛的安全性能的。

商品車:被撞的車輛屬於未出售的商品車,那麼其車輛貶值損失肯定是很大的。

新車:被撞車輛剛買時間不長,一兩年左右的。因為車輛從購買之日起貶值就已經產生了,如果購買時間很長了,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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