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語傷人被氣暈,責任誰負?
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
只因懷疑鄰居偷鴨子,
便惡語相向,
受害人情緒過於激動,
竟兩眼一黑,
進了在醫院。
把人罵進醫院,誰之過?
案情回顧
倪某在王某居住村承包土地從事鴨子養殖。倪某因故離開數日返回後發現,自己養殖的鴨子丟失較多,認為王某偷了其養殖的鴨子。雙方發生糾紛後,2021年9月4日下午5時許,肥西縣公安局花崗派出所出警處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顯示:報警人倪某懷疑王某偷盜其飼養的鴨子。後經瞭解,倪某無證據證明王某偷鴨。另經詢問生產隊長和社區工作人員,兩人均表示王某早就自行養鴨,家中的鴨子並非偷取倪某的。但倪某仍然堅稱王某偷他的鴨子,與王某發生口角並詛咒王某,導致王某氣暈倒地。 當 晚,王某被送往某醫院急診治療。 次日,王某至肥西縣某醫院住院,入院診斷為頭痛病(氣滯血瘀症)。 就王某治療費用賠償事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成訟。
審理認為
肥西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倪某與王某發生爭執,經肥西縣公安局花崗派出所出警處理,在無證據證明王某偷走倪某養殖的鴨子情況下,倪某仍然固執己見並對其進行詛咒,導致王某氣暈倒地。倪某雖未與王某有直接的肢體衝突,但倪某與王某發生口角對其進行詛咒的行為,從客觀上給王某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且根據出警記錄,倪某的言語已經超過雙方就爭議事實進行爭論的適當性,王某氣暈與倪某言語、咒罵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同時也不排除王某年齡及身體特質等自身因素。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倪某對王某的損失承擔60%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倪某向王某賠償5千餘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糾紛需要用理性、文明的方式來化解。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生活中免不了雞毛蒜皮的摩擦,但如果我們能夠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的胸襟與鄰里相處,多説幾句“對不起”“沒關係”,生活將會少許多煩惱、添更多幸福,社會才會更加和諧温暖。
來源:肥西縣法院
編輯:張愉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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