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解決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

本文轉自【中國教育報】;

本報北京10月18日訊(記者 高毅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7日通過了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着力解決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根據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細化家庭監護職責方面,監護人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防止其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監護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至少每週與未成年人聯繫交流一次。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予以訓誡並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

在確立國家親權責任方面,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及時介入。各級政府應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由各級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監護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等七種情形下,民政部門應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在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學校、幼兒園應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禁止吸煙、飲酒。

在強調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方面,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立即與監護人取得聯繫,或向公安機關報告。增加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的保護責任,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範圍。

在司法環節未成年人保護全覆蓋方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嚴重暴力傷害案件時,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必須出庭的,採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詢問;詢問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司法機關應聯合有關部門、團體及組織,對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心理干預、轉學安置等綜合保護。

在防治網絡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方面,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明確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時間。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驗證,並徵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信息,應徵得其監護人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採取斷開鏈接等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傳播,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在性侵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從業禁止方面,建立全國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用人單位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應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相關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在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方面,學校應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培訓教育;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欺凌行為,並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對其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學校不得隱瞞嚴重欺凌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方面,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年齡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享有的免費或者優惠照顧。

該法將從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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