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十幾套房,去外地工作回來後驚呆:自己“被離婚”了?!

但房子太多也會有煩惱

在浙江杭州

有位51歲的張先生

身價千萬 還有十幾套房產

但卻堅稱自己“被”離婚了!

房子也只剩下一套!

離婚證很“蹊蹺”
夫妻名下10餘套房
只留男方一套

1992年,張某寶與同公司職員馮某相戀,1996年結婚。2007年,夫妻在各有正式工作時,做些放貸生意,賺了不少錢。

錢基本都置業,名下有10餘套住房、12個車位、1個門面房、上千萬借款、部分有價證券、國債和金銀等貴重金屬。”

2014年,張某寶因工作需離家去外地工作“差不多每隔一兩個月回一次家。”張某寶説,那時起夫妻倆的感情出問題了。

▲2011年7月,張某寶、馮某與兩個孩子在海邊玩耍

2016年1月,張某寶回家後發現妻子不在家,他的個人物品也被清空。家裏留着張離婚證,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

張某寶表示,對離婚證毫無印象,從未在2011年與妻子在民政局辦理過任何離婚申請。

張某寶説,他曾拿着該離婚證去呂梁市離石區民政局詢問,工作人員告知他需自行前往檔案館查詢。

沒簽字

又何談離婚呢?

張某寶還發現一些問題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上,監誓人一欄並無人籤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非張某寶本人簽字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相關規定:

1、見證當事人本人應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此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2、《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張某寶堅稱,“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上非他本人簽字。

張某寶表示

在檔案資料裏的離婚協議書

是他在2013年

為了多買一套房

與馮某商量假離婚時寫的協議書

▲落款日期為2011年7月2日的離婚協議書

該協議在財產問題上註明,張某寶僅分得呂梁市內的一套住房(產權將來歸次子所有,不得變賣)、一輛轎車和現金60萬元,其他一切財產歸馮某所有。

男方:堅稱未到過現場

張某寶告訴記者,發現問題後,在2016年1月19日,把馮某和民政局告到法院,並提出撤證要求,卻遭到拒絕。

據山西省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書顯示,呂梁市離石區民政局在庭審中稱,該局是在張某寶夫妻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後,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當事人頒發的離婚證。

馮某在庭審中稱,2011年8月24日,夫妻倆是一同前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且當時張某寶因未帶相片,還臨時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張某寶則表示,馮某在庭審中提到的2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攝的,並非2011年8月24日當天拍攝:“我自己有沒有去過現場我會不知道?”張某寶説。

為證明自己在2011年沒有離婚,張某寶還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後的兩人共同生活、財務往來,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證據。

女方:當時雙方情緒激動 由其他人代簽字

“我們是在政府部門辦理的離婚,所有的手續都有,都是按章辦事。”6月22日,馮某向記者回應表示,她與張某寶早已離婚多年,也曾上過法庭,並得到法院的最終判決。

對於表格均未簽字,馮某是這麼解釋的:“在登記離婚的時候,我倆因情緒不好,就沒有籤。但《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有我們的手印,可以鑑定的。”

馮某也表示,2011年離婚後,兩人因為顧忌兒子們的感受,一直有所聯繫與來往,“總不能大人離婚,就讓孩子也跟着相互成仇人不來往了。給孩子們買的房子也需要裝修。我出錢、他出力”,2016年張某寶因為其他事情才反悔,聲稱沒離婚。

據瞭解,目前,糾紛雙方仍各執一詞,對於離婚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能否證明兩人是否曾親自到場,相關部門仍在繼續調查。

事情真是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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