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辱罵他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近日,碑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一起來看看法官是怎麼處理的。
當事人:張三、李四
張三和李四都是某學校院子的住户,因為疫情等原因,張三就組建了“**兄弟”微信羣,羣裏共八人,日常大家聊聊天、互通下消息,緩解疫情封控的寂寞。
起因
2022年2月起,原、被告在微信羣有爭吵,雙方互有往來,言語雖有一些衝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氣的範疇。此時,雙方如能各退一步,這件事情也就是鄰里之間的小口角,上升不到法律層面。但雙方均未息事寧人,依然不依不饒,針尖對麥芒,在微信羣裏你來我往,互相攻訐,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
衝突
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就要爆發。或許是半個月來的情緒積累,又或許是當天雙方心情都不好。總之,事情在這一天有些失控了。
2月17日18:26,張三對李四進行了辱罵,言語惡毒。張三辱罵兩句之後,李四進行了“回擊”,連續十餘條微信內容,言語非常粗俗,內容不堪入目。
起訴與應訴
此時,張三沒有在微信羣裏再行進行回覆,否則矛盾可能會進一步升級。張三向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四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整。
李四被傳喚到法院,向法官陳述了事情發展的全過程,稱是對方先挑釁自己,自己才“回擊”的。主審法官通過和李四一個小時左右的聊天談心,李四承認自己在微信羣內所發內容明顯超出雙方一直以來聊天的“尺度”,並且連續多條內容均侵犯張三名譽權,願意道歉並賠償。
調解
承辦法官又和原、被告雙方進行分別談話,張三認識到在自己在微信羣中言語確實存在不當,李四也認識到自己的言語對張三造成了名譽侵權,李四誠懇地向張三道歉並當庭書寫了道歉信,且自願賠償張三1000元整,本案到此妥善處理完畢。
法官説法
網上非法外之地,網上言語需擔責。故意侮辱誹謗他人的,輕則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稍重一點是拘留或者罰款,再重一點就是刑事責任,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來源:西安中院
【來源:西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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