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電票到期後承兑人怠於應答,將視同拒付

警告:電票到期後承兑人怠於應答,將視同拒付,承兑人不應再心存僥倖||《通知》明確:電票到期後,承兑人怠於應答視同拒付---票據到期後,承兑機構怠於應答視同拒付

警告:電票到期後承兑人怠於應答,將視同拒付

本來,為了維護良好的票據信用環境,保證票據順利流通,根據《票據法》立法目的,最後持票人在票據無法兑付之時,有權及時向票據的背書人行使“票據追索權”,這既是對最後持票人的有利保障,也是保證票據能在不同主體之間作為支付手段順利流轉的前提。

但是,2018年7月發生的某集團財務公司對到期的電子承兑匯票“提示付款待簽收”狀態,在電票系統中一直拒絕作出明確的應答,導致眾多最後持票人無法及時取得向票據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拒付證明”,故意為最後持票人進一步行使票據追索權制造“法律障礙”。

儘管絕大部分法院(包含上海金融法院)對電子承兑匯票到期後,最後持票人向承兑人作出“提示付款”的指令後,承兑人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同意支付”和“拒絕支付”的明確表達,故意“曠日持久”的“不應答”的情況,直接認定為“事實上的拒付”,判決最後持票人有權直接向票據前手行使追索權。

警告:電票到期後承兑人怠於應答,將視同拒付

但是也有極個別法院對票據到期後,承兑人這種長期怠於處理“提示付款代簽收”狀態,認定為:無法證明是不是拒付的事實,以此為由判決駁回訴求。

一、從2021年1月11日起,承兑人這種怠於處理持票人發出的“提示付款待簽收”的指令,電票系統內將直接作出“拒絕付款”。承兑人不會再僥倖試圖為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制造“法律障礙”,進一步試圖保護出票之時購買大量缺乏真實貿易背景的“戰略合作伙伴們”的利益。

票交所《關於規範電子銀行承兑匯票提示付款應答的通知》: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或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於日終時變更票據狀態為拒付狀態;2.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據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於日終時變更票據狀態為拒付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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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2021年1月11日,根據票交所《關於規範電子銀行承兑匯票提示付款應答的通知》的規定:儘管票據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之前的電子銀行承兑匯票處理規則,承兑人應當在收到持票人發起的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自主進行應答,系統不自動變更狀態。但是,根據該《通知》精神,儘管系統不自動變更狀態為“拒絕付款”,承兑人也構成了事實上拒絕付款的證明。只是由於電票系統指令的修正存在延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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