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限速標準,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
一、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四、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第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需要提醒的是,在事故多發路段及道路維修路段駕車時,仍需按現場調置的限速標誌牌行駛。所有高速路段,車速最高限速都未超過120公里/小時。
隧道、隧道羣限速值一般按照80公里/小時,事故多發路段限速值一般低於主線高速20公里/小時,急彎和立交匝道按設計速度進行限速;ETC車道限速值為20公里/小時,貨車記重收費車道限速5公里/小時。同時,全程網除繞城路按車道限速外,其餘路段均按車型限速。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人、車、路、環境和氣候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以駕駛人為例,駕駛人的視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是影響駕駛安全最重要的三個因素。據科學測試,車速在72公里/小時,正常為1.2的視力將下降到0.7,車速為100公里/小時,人的視野僅為45度。駕駛人正常的反應時間,即從發現物體、做出判斷到採取行動,約為2.5秒。以120公里時速行駛的車輛,其反應距離僅為83米,這還不算車輛制動、慣性滑行等因素,可以説時速在120公里左右,事故還有控制餘地,要是超過150公里,基本沒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