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依法對“996工作制”進行嚴格監管

全國政協委員李國華表示,目前加班現象廣泛存在,當前我國996問題處於企業失控、監管失序、工會失靈的狀態,鮮少見到996企業得到處罰,勞動監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勞動者維權困難;一些企業甚至直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執行996、大小周工時,剝奪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建議對996工作制進行監管。(3月10日中新網)

“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日早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時(或不到),總計10小時以上,並且一週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是非常辛苦且嚴重違反勞動法踐踏人權的工作制度。一些公司要求員工實行“996工作制”的過程中,不能請假,並且沒有任何補貼和加班費。 “996工作制”顯然已嚴重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由此可見,除了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外,企業不得強制安排員工加班,非要加班也需徵得員工的同意,並嚴格控制在一定時間內。“996工作制”讓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而且每週工作6天,就算去掉用餐和午休等時間,至少每天工作10小時,這樣算下來,每週工作60個小時,如果遇到緊急項目,工作時間還會無限延長,這種“996”工作模式顯示已大大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 “996工作制”之所以能生存下來,問題是有關部門沒有對這種非法的機制進行監管,很少聽説過有關部門對這種非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罰的。説明我國對《勞動法》的執行處於企業失控、監管失序、工會失靈的狀態。勞動監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勞動者維權困難;工會組織沒有發揮為職工維權的作用,對這種非法加班行為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從而使企業更加不顧職工的利益。 “996”工作模式要求員工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加班,並且未能足額支付加班薪酬,表面上看,企業投資人和管理層能享受着員工加班帶來的紅利,給企業節省用工成本。但恐怕最後吃虧的還是企業。畢竟企業的長遠發展,取決於員工,只有為員工提供可持續的發展平台、合理的薪酬空間和可以保障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員工才願意真正與企業共成長,而不是隻為打一份工。因此,企業必須放眼長遠,不能做違反法律、侵犯員工利益的事情。 當然,最關鍵的是有關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加班必須要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不然有的企業會強迫員工加班,有的企業用“計件制”等逼職工“自願”加班。作為勞動監察部門,要對企業依法加強檢查巡視,發現有違法違規加班問題,要及時處罰,從而讓《勞動法》真正落到實處。另外,必須明確不管是“自願”還是“被自願”,只要加了班,就必須算“加班”,必須發“加班費”。只有強制發“加班費”,才能減少“被加班”情況的發生。(作者系天府評論新聞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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