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買到的芸豆每斤29.98元,蒜薹、豇豆21.8元,商家有可能已涉嫌哄抬價格。
4月5日晚,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佈新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超市哄抬價格案
近日有微博網友反映某超市賣場蔬菜價格偏高等問題,希望相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及時整治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獲悉後迅速出擊,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芸豆銷售價格為29.98元/500g,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進銷差價率遠高於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間在該經營場所成交的同一產品的最高進銷差價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抓緊辦理中。
案例二:某酒樓哄抬價格案
市場監管部門近日在對某酒樓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時,經調查取證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蒜薹價格是21.8元/500g,進銷差價率是81.7%;銷售的豇豆價格是21.8元/500g,進銷差價率是81.7%;銷售的杭茄價格是26.8元/500g,進銷差價率是106.2%。當事人銷售上述蔬菜的進銷差價率遠高於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9日期間在該經營場所成交的同一產品的最高進銷差價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快速嚴厲查處,擬責令當事人改正,將多收取的3240元退還消費者,若在規定時限內未能退還的則予以沒收,並對當事人從重罰款16200元。
案例三:趙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市場監管部門近日接消費者舉報,反映某市場銷售肋排價格過高。經查,趙某作為市場豬肉攤位經營者,現場設置價格公示牌對所售豬肉等商品明碼標價。其中,肋排標示的銷售單價為42元/500g。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趙某在使用電子秤稱重結算時,隨意加價。如,將售價應為108元的肋排,加價46元銷售給消費者。案發後,趙某退還了加價收取的費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甄某未明碼標價案
市場監管部門近日開展檢查時,發現甄某在開設的沿街菜店內,僅通過口頭向消費者告知價格的方式銷售黃瓜、青椒等蔬菜,並未在現場放置任何價格標籤用以標明所售蔬菜的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等內容。且甄某前期已經收到《關於穩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明知在銷售蔬菜等商品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抓緊辦理中。
案例五:李某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案
市場監管部門近日接消費者舉報,反映李某在市場攤位內銷售的部分蔬菜沒有明碼標價。經對李某攤位所售蔬菜逐一核查,發現其僅用簡易的塑料泡沫板,標明西紅柿、土豆、洋葱、青椒等蔬菜的銷售價格為8元至15元不等。上述商品的實際計價單位為“元每500g”,但李某未按規定標明具體的計價單位等相關內容。且李某前期已經收到《關於穩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價格的提醒告誡函》,明知在銷售蔬菜等商品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註明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有關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將繼續加強疫情防控期間本市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監管,堅決查處各類借疫情之機的價格違法行為,積極穩妥處置羣眾舉報和涉價輿情,切實維護好市場價格秩序。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