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正欣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公開宣判。經審理,法院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於張正欣貪污違法所得的5家公司的100%股權,以及張正欣轉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亞名下的相關銀行存款、房產、地塊及其孳息。張正欣案是我國第一起向境外申請訴前保全的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同時也是一起涉案金額超過3.6億元的公職人員貪污大案。
法庭經審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張正欣涉嫌於2001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青島華東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侵吞該公司資金。張正欣用部分侵吞款購買青島華東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和青島葡萄釀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權,再通過分紅等方式繼續侵吞上述兩家公司資金併購買該兩家公司股權,涉嫌貪污共計摺合人民幣3.6245億餘元,並最終取得該兩家公司100%股權。其間,張正欣用部分贓款註冊成立三家公司用於轉移違法所得,並將部分贓款轉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亞的銀行賬户用於購買房產、地塊等。
案發之前,張正欣曾任青島飲料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官居副廳級。然而,身為大型國企“一把手”,張正欣早在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暴露之前,就將妻女安排到了澳大利亞,可謂“裸官”。2014年11月4日,張正欣自知早晚要東窗事發,主動潛逃境外。2016年5月17日,張正欣在澳大利亞死亡。
就在張正欣死亡兩天後,最高檢發佈消息稱: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交辦,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青島飲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張正欣涉嫌貪污犯罪立案偵查。
張正欣雖然已經不在人世,但其案情並非“死無對證”。更重要的是,不論他是生是死,有關部門必將採取一切法律措施,全力追回張正欣隱匿、轉移的非法資產。
在庭審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張正欣實施了貪污犯罪行為,逃匿境外後死亡,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上述張正欣實際持有、控制100%股權的5家公司及其轉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亞名下澳元共計1327萬餘元的銀行存款、房產、地塊及孳息高度可能屬於張正欣實施貪污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予以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不久之前,12月9日,最高檢舉行“積極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發佈最高檢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發佈會上,最高檢第三檢察廳廳長史衞忠介紹道:近年來,一些腐敗犯罪分子“攜款外逃”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慣用伎倆。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當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往往難以進行,有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難以處理,既不利於打擊犯罪,也不利於追逃追贓活動的開展。
針對這一情況,2012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沿用了2012年的修改。史衞忠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如今,張正欣生前轉移至海外的資產被沒收,彰顯了我國法律的效力與威嚴。任何腐敗分子,不論身居何地,是生是死,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資料來源:央視新聞、紅星新聞等
編撰/楊鑫宇 編輯/黃帥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