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她被“限高”四年,原因令人意外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不久前,內蒙古自治區伊金霍洛旗檢察院收到了申訴人馬冬梅(化名)送來的一面錦旗。馬冬梅告訴該院辦案檢察官,她的生活已經恢復了正常,錦旗上書寫的“公正為民暖我心”,代表了她的心聲。

突如其來的“限高”

馬冬梅是伊金霍洛旗的一名普通居民。2019年9月,她與好友策劃出去旅行,但購買機票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自己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無法購買機票。

不知所措的馬冬梅趕緊到當地法院查詢,結果顯示她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她和丈夫為別人向某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並在擔保承諾書上籤了字。因為借款人未能及時歸還借款,銀行將借款人起訴到了法院。按照銀行擔保協議,她和丈夫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二人因此都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下稱“限高”)。

瞭解情況後,馬冬梅立即聯繫丈夫詢問是怎麼回事。丈夫稱自己確實為他人擔保過,也在擔保合同上籤過字,但不記得老婆是不是跟他一起簽了字。

馬冬梅確認自己沒有為他人擔保借款後,和當地法院進行了溝通。“如果對判決有異議你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回覆她説。

馬冬梅不服一審判決,於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2月,上級法院以該案已過申請再審期限,且馬冬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擔保書上的本人簽字及手印系他人偽造為由,駁回了她的再審申請。不甘心的馬冬梅隨後來到伊金霍洛旗檢察院申請監督,事情迎來了轉機。

銀行的“橄欖枝”不被接受

受理該案後,辦案檢察官及時調閲案件卷宗,全面梳理案情,並約見了借款人、擔保人及銀行工作人員,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實。檢察官將卷宗中的擔保合同承諾書出示給馬冬梅,她看後堅稱上面的簽字不是自己所寫。

辦案檢察官分析,該案的關鍵證據是承諾書上的簽字,如果能通過技術手段鑑定字跡真偽,案情就會真相大白。和馬冬梅溝通後,檢察官將調取的其他銀行同時期馬冬梅的簽字筆跡、手印及該案合同作為檢材及樣本,委託第三方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顯示:該案擔保合同承諾書上的簽字及手印並非出自馬冬梅之手。

鑑定結果出來沒多久,銀行工作人員就主動聯繫辦案檢察官,承認涉案擔保合同承諾書的紕漏是因自己工作中的失誤造成的。銀行方面已向馬冬梅道歉,希望她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也懇請檢察機關可以幫忙從中調解。

但得知自己四年多的“老賴”名聲、生活上的諸多不便竟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馬冬梅氣不打一處來,不願與銀行和解。

辦案檢察官向馬冬梅深入瞭解其真實想法時,她道出了不願意和解的三點原因:一是擔心自己向檢察院撤回監督申請後法院不能及時解除“限高”;二是自己多次為此事與相關單位溝通,又申請司法鑑定,產生了較大的經濟開支;三是“限高”確實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尤其是遠在四川的父親病逝時,她因無法乘坐飛機而沒能及時與父親見最後一面,這成了她內心無法彌補的遺憾。

調解實現了“最優解”

針對馬冬梅的想法和顧慮,辦案檢察官及時聯繫了銀行和法院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銀行負責人表示,銀行會向法院提交撤回對馬冬梅的強制執行申請,願意與她協商,承擔相關的賠償費用。

辦案檢察官立即聯繫馬冬梅,將銀行方面的意思傳達給她,並解釋道:“按照法律程序,只要銀行主動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就會第一時間解除對你的‘限高’。目前來看,調解是解決你訴求的最優方案,一方面能最快速解除法院對你的‘限高’;另一方面也能節省再次開庭審理的時間,讓你直接得到相應的賠償。”

聽了檢察官的詳細闡釋後,馬冬梅經過再三權衡,表示願意調解。最終,馬冬梅與銀行方面達成了調解協議,銀行向法院遞交了免除馬冬梅擔保責任、撤回對其強制執行的申請,並承擔了馬冬梅因該案所花費的鑑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還給予馬冬梅2萬元賠償款。馬冬梅也主動向伊金霍洛旗檢察院遞交了撤回監督申請書。(沈靜芳 王文燕 高飛)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