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沒想到,你用的表情包可能作為“呈堂證供”!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記者搜索到了多個相關案例。
屬於禮貌性回覆
並非認可
如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對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
作為創作者的盧泓於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送其創作的歌詞。後者表明其在路上後,發送了微信表情符號[強]。
“結合雙方的前後聊天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微信表情符號[強]並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於禮貌性回覆,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爭合同約定的依據”,上述判決書如是寫道。
涉及借貸款時
不能代表明確認可
而在另一份民間借貸案的判決書中,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閆浩發微信,羅列了後者的借款明細。閆浩則回了一個表情符號“OK”。
這一表情符號在張輝鋒看來意味着認同,但閆浩稱:這個“OK”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內容。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因而該微信內容不能作為後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代表認可
相對與上述兩份判決書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義顯得較為模糊。
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只是回覆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
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着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標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被用作報賬符號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書中,也出現了表情符號。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看到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其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後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號發送微笑等表情符號用於報賬”。
作為研究網絡表情的學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鬍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就國內的大多數案件而言,網絡表情通常只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並非佔決定作用。不過,鑑於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
來源:法治週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