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這些集體資產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這些集體資產不能抵押

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草案)》

封面新聞記者 李媛莉

鞏固脱貧攻堅取得全面勝利進入“下半場”賽道,深謀做實鄉鎮行政區劃和村級建制體制改革開始書寫“後半篇”文章,四川做好了哪些準備?答案中包括立法準備——在5月26日上午召開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全體大會上,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廳長楊秀彬受省政府委託,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草案)》,並作相關説明。

楊秀彬介紹,四川正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於今年10月與全國同步完成改革任務。《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的制定,有助於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使立法與改革相銜接,確保在法治軌道上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立與經營,依法賦予其特別法人地位和市場主體資格,健全法人治理機制,保障其切實經營、管理好農村集體資產,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據悉,《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經過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條,分別為總則、組織成員、組織機構、設立和終止、經營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草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資產作出定義,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依法享有獨立自主經營權。

在完善黨的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及部門負責的工作機制方面,《條例(草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堅持黨的領導,具有本組織成員身份的基層黨組織書記,經基層黨組織提名推薦,通過法定程序擔任理事長”“政府加強組織領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其他部門依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服務,明確崗位和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機制,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健全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機制,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等,都是《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四川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指出,《條例(草案)》有較強的針對性及四川特色。

四川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議顯示,修改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概念、調整範圍的有關內容,組織成員界定的規定,組織機構、設立和終止的有關內容等。

其中,成員身份界定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統籌考慮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户籍關係等因素,由成員大會通過民主程序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條例(草案)》重點突出經營管理的有關內容,增加禁止抵押的集體資產範圍,規定“下列集體資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學校、衞生室、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公益設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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