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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高管任職新規: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

由 完顏翠琴 發佈於 綜合

6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保險高管規定》)。新規明確,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

針對此調整,銀保監會表示,首先,《保險高管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其次,已取得任職資格核准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於原職務,可在全國範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規定報告。

例如,經任職資格審批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調任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調任、兼任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另外,《保險高管規定》還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職位範圍和程序要求。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原則上不可再申請延長;確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關係消費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風險管控能力、合規意識對公司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保險高管規定》共56條,主要對需經任職資格核准的人員範圍、任職資格條件、核准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範,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範圍,以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加強任職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

《保險高管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