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五糧液商標存在相似,大午酒類商標註冊糾紛終審敗訴

新京報訊(記者 薛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12月7日發佈了一則河北大午酒類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午酒類”)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終審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五糧液關於大午酒類部分商標與五糧液的部分商標存在近似的認定。

與五糧液商標存在相似,大午酒類商標註冊糾紛終審敗訴

根據此次發佈的行政判決書,這一商標註冊爭議已經歷過多次訴訟。此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中便認為,大午酒類存在爭議的商標,與五糧液的部分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並且大午酒類在“大午糧液”產品銷售和宣傳中使用了“以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等宣傳用語。申請註冊“大午糧液”商標具有搭便車的惡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隨後支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大午酒類的爭議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

與五糧液商標存在相似,大午酒類商標註冊糾紛終審敗訴

但大午酒類並不認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判決。大午酒類認為,“大午”來源於其控股集團公司的字號、品牌和知名商標,創意來源於創始人名字,與五糧液並不存在關聯;並且爭議商標與五糧液的相關引證商標在外形、含義、文字內容等方面有明顯差別,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爭議商標應當予以註冊。

與五糧液商標存在相似,大午酒類商標註冊糾紛終審敗訴

隨後大午酒類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12日受理該案件。在之後的審理過程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以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在此基礎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大午酒類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且原審法院關於大午酒類“使用了打造老百姓喝得起的五糧液等宣傳用語,難謂正當”的認定結論,也沒有不恰當之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不支持大午酒類的上訴請求。本判決也為終審判決。

新京報記者 薛晨 圖片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大午酒業官方旗艦店截圖

編輯 徐晶晶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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