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區 88 歲老人將 300 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引發熱議。
11 月 26 日,上海普陀公證處辦公室主任周賢春做出情況説明:
1. 意定監護是《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 意定監護公證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提供的公證法律服務之一。
3.我們注意到近日媒體報道的老人指定非近親屬作為監護人,並將財產以遺贈扶養協議方式指定非近親屬為受益人的情況。就目前瞭解的情況,公證員與當事人多次進行了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後辦理了公證。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在公證辦理過程中,公證員與老人居住地居委會進行了電話聯繫,詢問了老人的情況。
4.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會在完成複查後,作出複查處理決定。
對於老人親屬提出的異議,建議他們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希望媒體的報道客觀公正。
5. 考慮到老人年事已高,從保護老人的角度,我們再次提醒媒體不要再去打擾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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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