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立信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審計漢邦高科三年財報5宗違規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發佈的《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吳雪、張世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28號)顯示,經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立信會計師所”)及吳雪、張世輝在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高科”,300449.SZ)2018年度、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信會師報字〔2019〕第ZB10948號、信會師報字〔2020〕第ZB10778號)商譽相關審計及漢邦高科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信會師字〔2021〕第ZB10447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方面。一是未對漢邦高科不同業務的銷售與收款循環分別執行控制測試。二是控制測試抽樣數量與既定計劃不一致、未包含重要組成部分。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二、關鍵審計事項商譽減值方面。一是未充分關注資產組界定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漢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譽減值專項評估報告界定的資產組範圍與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的認定範圍不一致,在複核專家工作中未予以充分關注。二是未充分關注評估機構相關預測方法及取值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漢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譽減值專項評估部分參數取值各年度差異較大,未充分關注其合理性。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三、關鍵審計事項收入確認方面。一是收入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所附物流單據無法達到審計核驗目的。二是未對供應商與客户地址相同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三是毛利率分析不到位。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的規定。

  四、關鍵審計事項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一是對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未執行充分的替代程序。二是對第三方回款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未取得委託付款協議、未收到應收賬款函證回函的情況下,未執行其他審計程序。三是未記錄對本年度出表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合理性的考慮。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五、其他方面。一是遞延所得税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記錄對漢邦高科提供的盈利預測的複核情況等。二是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相關資產轉固時點的合理性予以關注,底稿中對重大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記錄不一致。三是未充分關注漢邦高科及其子公司向實控人及第三方借入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及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四是未關注漢邦高科財務報表附註中處置子公司金額披露不準確問題。五是底稿中存在明顯錯誤。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所及吳雪、張世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由中國會計泰斗潘序倫於1927年在上海創建,是中國最早建立和最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2010年12月改制成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立信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從業資格。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職業資格。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漢邦高科於2015年4月22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王立羣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403.92萬股,持股比例11.4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吳雪、張世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28號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吳雪、張世輝:

  經查,你們在北京漢邦高科數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高科)2018年度、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信會師報字〔2019〕第ZB10948號、信會師報字〔2020〕第ZB10778號)商譽相關審計及漢邦高科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信會師字〔2021〕第ZB10447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方面

  一是未對漢邦高科不同業務的銷售與收款循環分別執行控制測試。二是控制測試抽樣數量與既定計劃不一致、未包含重要組成部分。

  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二、關鍵審計事項商譽減值方面

  一是未充分關注資產組界定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漢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譽減值專項評估報告界定的資產組範圍與購買日可辨認淨資產的認定範圍不一致,你們在複核專家工作中未予以充分關注。二是未充分關注評估機構相關預測方法及取值的合理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漢邦高科涉及2家子公司的商譽減值專項評估部分參數取值各年度差異較大,你們未充分關注其合理性。

  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三、關鍵審計事項收入確認方面

  一是收入細節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底稿所附物流單據無法達到審計核驗目的。二是未對供應商與客户地址相同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三是毛利率分析不到位。

  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七條的規定。

  四、關鍵審計事項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方面

  一是對未回函的應收賬款未執行充分的替代程序。二是對第三方回款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在未取得委託付款協議、未收到應收賬款函證回函的情況下,未執行其他審計程序。三是未記錄對本年度出表子公司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合理性的考慮。

  上述情形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

  五、其他方面

  一是遞延所得税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記錄對漢邦高科提供的盈利預測的複核情況等。二是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對相關資產轉固時點的合理性予以關注,底稿中對重大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記錄不一致。三是未充分關注漢邦高科及其子公司向實控人及第三方借入無息資金的合理性及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四是未關注漢邦高科財務報表附註中處置子公司金額披露不準確問題。五是底稿中存在明顯錯誤。

  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