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能源局:鼓勵併網運行超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綜合

  據國家能源局網站消息,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徵求對《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意見,鼓勵併網運行超過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鼓勵採用先進高效的風電機組對風電場進行改造升級,提升風能資源和土地利用率。

  以下為原文: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工作,充分用好優質風能資源,提升風電場發電能力,推進風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和《電力業務許可證註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電場改造升級,是指對風電場風電機組進行“以大代小”,對配套升壓變電站、場內集電線路等設施進行更換或技術改造升級。風電場改造升級分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

  本辦法所稱風電場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風電機組後拆除風電場全部設施,並對場址進行生態修復。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所有風電場。鼓勵併網運行超過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

  第三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按照公平自願、先進高效、生態優先、有序實施、確保安全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工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的管理工作,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的監管。各級電網企業負責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改擴建工作。各開發企業具體實施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開發企業自主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開發企業申報的風電場運行情況及安全狀況,結合本地區風電發展規劃及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並徵求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方案應明確本行政區域年度擬改造升級和退役風電場具體規模計劃,保證工作整體有序、階段實施。方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備後實施。

  鼓勵採用先進高效的風電機組對風電場進行改造升級,提升風能資源和土地利用率。

  第六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簡化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審批流程。原則上對納入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且具備改造升級和退役條件的項目予以審批,並明確全容量併網時間。項目全容量併網前不得變更開發主體。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電力業務許可有關規定,負責風電場增容改造後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變更。

  第七條 風電場退役充分尊重企業意願,不得強制實施。風電機組運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開發企業應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性評估,評估結果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和電網企業。經評估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且不願意進行改造升級的風電場,開發企業應及時拆除,並按有關要求修復生態環境。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電力業務許可有關規定,及時註銷退役風電場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電網接入

  第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風電場改造升級的規劃及備案情況,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相關的電網規劃工作,將相關電網項目納入省級電力規劃,做好網源協調。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風電場改造升級系統接入,確保送出線路改擴建工程同步投產,滿足項目併網需求。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後,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開發企業按照併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系統接入,加強併網安全管理,等容改造項目實施前應做好接入系統方案複核,增容改造項目實施前要重新辦理接入系統意見。

  第十條 電網企業負責做好風電場改造升級後的併網接入,加強併網安全管理,原併網容量不佔用新增消納空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各類項目,在保障性併網規模內,優先將新增併網容量納入本省(區、市)保障性併網規模,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併網。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負責指導開發企業開展涉網試驗及保障網絡安全、電力系統安全所必須的其他試驗,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原則,與開發企業重新簽訂併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四章 有關保障

  第十二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用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進行改造升級,風電場改造升級應儘量不佔或少佔林地,改造升級確需使用林地的,應符合使用林地條件並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對不改變風電機組位置且改造後用地面積總和小於改造前面積的改造升級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不需重新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十三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要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不得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項目實施完成後應及時做好生態環境修復。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應依法履行環評手續。不改變風電機組位置的改造升級項目,無需重新辦理水保手續,但實施過程中應按原批覆意見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運營期未滿20年且累計發電量未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的改造升級項目,按照《關於〈關於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相關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風電場改造升級期間須計入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年限,改造升級完成後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有關規定進行補貼清單變更,每年補貼電量為改造前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的5%(實際發電量未達到改造前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5%的,補貼電量按實際發電量執行)。風電場完成改造升級後,運營期滿20年或累計發電量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週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上網電價補貼電量部分按原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其餘電量部分按項目重新備案當年電價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全國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項目的信息監測,並做好與全生命週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和國家補貼資金管理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行業監管工作的銜接。

  各開發企業在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及時做好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項目的變更申請、建設、投產和運行發電等項目信息的填報工作。

  第五章 循環利用和處置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依法做好風電機組葉片、發電機、主軸承、齒輪箱、塔架,升壓站電氣設備和場內電纜等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項目廢舊物資的循環利用工作。

  第十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標準制定部門推動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項目拆除及廢舊物資循環利用和處置相關標準和規範的制定工作,引導產業發展,規範廢舊物資利用和處置。

  第十九條 鼓勵設備製造企業做好風電項目廢舊物資回收利用。鼓勵開發企業、設備廠商、科研機構開展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研究,建立健全循環利用產業鏈體系,培育壯大風電產業循環利用新業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制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