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菏澤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城區範圍內禁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二、禁放區域和禁放時間
在成武縣城區內:東魚河以南,南環路(S242省道+永昌辦大黃樓村北東西路)以北,西環路(S242省道)以東,東環路(苟村鎮楊莊村西南北路)以西區域,全年禁放煙花爆竹。
三、禁放場所
禁放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 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立交橋等交通樞紐,停車區、橋樑、倉庫、高速公路;
(四)化工園區、加油(氣)站、液化氣站(點)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安全保護範圍;
(五 )軍事設施保護區,人防工程,輸變電、通訊、燃油、燃氣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學校、幼兒園、福利院、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養老機構、烈士陵園;
(七)濕地、苗圃、防護林、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九)商場、集貿市場、旅遊景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酒店、賓館以及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放區域內依法嚴格控制煙花爆竹銷售。未經許可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舉報獎勵
發現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可通過撥打“110”舉報,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首名舉報人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特此通告。
成武縣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城區禁放區域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