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怎能説謊!
近日,在來安縣人民法院新安法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由於被告王某在庭審中做了虛假陳述,最終法院在沒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判決王某承擔了案件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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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6月29日,王某來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與公司員工張某商談購買價值約6.8萬元的別克牌二手車一輛。在商談好購車價格後,因缺少3萬元,遂電話向李某借款。李某通過支付寶向張某支付寶賬户轉賬3萬,之後張某將別克車開走。
2021年2月3日,原告李某以多次催要借款無果為由,將被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及利息。庭審中,李某出示了向案外人張某支付寶轉賬的記錄,證明其幫王某代付購車款3萬元。王某則辯稱李某向張某匯款與其無關,對借款不予認可。為此,李某無奈撤回了起訴。
2021年6月9日,李某再次提起訴訟,將王某、某汽車銷售公司作及公司員工張某為共同被告,要求汽車公司及張某償還其為王某墊付的購車款3萬元及利息,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這次的庭審中,王某卻辯稱李某為其代付購車款3萬元是事實,而且這3萬元已經償還給李某,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認為
雖然李某與王某之間構成民間借貸關係,但是王某已舉證轉賬給李某3萬元,應當視為王某已經償還借款,故不支持李某訴訟請求。但是,王某之前案件中否認向李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系虛假陳述,該虛假陳述直接引起另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訴訟,王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由王某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法官提醒
當事人虛假陳述必然會增加法院審理難度、引發訴累,更有甚者,會造成誤判,嚴重削弱司法權威。上述案例就給進入法庭的當事人一個警示,在法庭上説假話,根據法律規定,你可能面臨訓誡、罰款、寫悔過書,甚至拘留、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希望進入法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應遵守法庭秩序,如實陳述事實,嚴格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共同維護誠實守信的司法秩序。
轉自:來安縣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