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全國政協委員、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提交提案,建議建立家庭全職服務成員職業權利保障制度,維護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合法權益。她認為,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近年來,全職太太(有時也擴大到全職丈夫)的權益保障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不少人認為,全職太太在家庭默默付出辛苦勞動,應該得到一定的回報或保障。顯然,此次韋震玲委員的提案呼應了這部分民意。代表委員在全國兩會的建言議政平台上關注全職太太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可望產生引導、推動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以建立職業保障制度等方式認可、尊重全職太太的勞動付出,長效維護全職太太的權益,進而向生育、贍養等環節傳動鼓勵支持的力量,這份提案的初衷是很好的,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這份提案的現實可行性有多大?結合法理和情理來衡量,得出的答案或許並不簡單。
全職太太的勞動本質上是一種以家庭倫理關係為基礎的家庭勞動,全職太太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公婆、岳父母)之間是平等的家庭成員關係,而勞動保障以勞動關係為基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關係或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按照《民法典》,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以及夫妻之間相互撫養都是剛性的法律義務,全職太太也需要承擔一部分這方面的法律責任。
當然,全職太太普遍存在着多付出甚至全包全攬的現象,但對全職太太的多付出,一般認為宜在家庭內部以適當的方式給予尊重和保障,這樣才符合家庭倫理,也符合家庭自治的需求。如果把全職太太多付出的部分勞動分割出來,外化為一種近似於用工關係中的普通勞動,並對這部分勞動提供勞動保障,不僅在勞動法律法規中難以找到依據,在家庭倫理關係中恐怕也難以找到堅實的支撐點。
勞動保障待遇對應的是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責任,比如在一家企業,企業要對勞動者承擔繳納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責任,要掏出真金白銀。要落實對全職太太的相關勞動保障待遇,在家庭中也得有“單位”或有人扮演“用人單位”的角色,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那麼,誰掏這份錢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除了個人財產,配偶的錢就是全職太太的錢,讓配偶花錢承擔勞動保障責任,一定意義上也等於全職太太自己承擔。那麼,是家庭中需要贍養的老人掏這份錢嗎?老人們的財產有多有少,有些老人可能根本無力支付全職太太的勞動保障費用,最關鍵的是老人們可能不願意花這筆錢。有人提出,應當由政府花錢給全職太太提供勞動保障待遇。在當前及可預期的未來,這個意見在援引支出依據、社會公平保障等方面也缺乏足夠的可行性。看來在操作層面,把全職太太納入勞動保障範疇存在着不小的困難。
針對強化全職太太的勞動保障等問題,提出建議並進行公共討論很有現實意義,但相關建議要落地恐怕尚需時日。無論是法律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還是法院就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補償所作出的判決,均指向了離婚結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保護全職太太的權益,還是應該以遏制打擊經濟控制等家暴行為,保障全職太太的財產支配權、家庭決策參與權等權益,促進家庭關係平等和諧為重點,讓全職太太在家庭中有尊嚴、有地位、有幸福的依託。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