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最高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
新華社北京1月21日電(記者羅沙、張研)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重點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後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
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其中擴大適用範圍,除了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之外,在依法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行為,也可參照適用本規定,實現打擊證券發行、交易中虛假陳述行為的市場全覆蓋。
“廢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方便了人民羣眾提起訴訟。”該負責人説,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並提交相應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法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同時表示,司法解釋明確了財務造假“追首惡”原則。在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免卻嗣後追償訴訟的訴累。同時,為進一步明確“首惡”的責任,明確上市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追償上市公司實際承擔的賠償責任和訴訟成本,以進一步壓實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