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用礦泉水造假新冠疫苗被法辦,自稱從內部渠道拿到正品疫苗

不法分子用礦泉水造假新冠疫苗被法辦,自稱從內部渠道拿到正品疫苗

法制日報消息,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個別不法分子利用暫時供應稀缺,利慾薰心,通過製假售假、高價倒賣和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擅自進行羣體性接種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將假疫苗走私至境外,嚴重擾亂防疫秩序、危害公共衞生安全、敗壞國家形象,這種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主動服務疫情防控國內國際兩個大局,針對涉新冠疫苗犯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迅速行動,堅決予以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依法逮捕、起訴。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

今天,最高檢發佈依法嚴懲涉新冠疫苗犯罪4起典型案例。

在出租屋造假疫苗

第一起案例為孔某、喬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案。

2020年8月,孔某、喬某產生製造假新冠疫苗並銷售牟利的想法,為此二人通過互聯網查找、瞭解了真品疫苗的針劑樣式和包裝樣式。隨後,二人購買預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間和租住房內,用生理鹽水製造假新冠疫苗。

為擴大製假規模,喬某從老家找來親屬、朋友3人幫助製造。製假後期因生理鹽水不足,喬某遂以礦泉水代替。應孔某委託,殷某等3人利用製圖技術、印刷技術和印製條件,為孔某設計製作了“新冠肺炎滅活疫苗”標籤和包裝盒。製作完成後,孔某對外謊稱是“從內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銷售給王某(另案處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會。2020年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將製假過程中剩餘的包裝盒、半成品等運至偏僻處焚燒、銷燬。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發現孔某等人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並於當天將攜贓款出逃的孔某、喬某抓獲,隨後相繼抓獲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喬某等人制造並銷售假新冠疫苗約5.8萬支,獲利約1800萬元。2020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以孔某、喬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孔某、喬某等人以不具有藥物成分的物質製造所謂新冠疫苗,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應當認定為假藥。參照《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假藥劣藥認定有關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對於通過“事實認定”確定為假藥、劣藥的,不需要再對“涉案藥品”進行檢驗。孔某、喬某等人的行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並有逃跑、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孔某、喬某等人批准逮捕。

欲走私疫苗到國外

第二起案例為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案。

2020年8月起,孔某(另案處理)製造假新冠疫苗並謊稱正品對外銷售。李某誤以為是正品,決定購買。陳某、嚴某此前因倒賣口罩、防護服等與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後決定從李某手上購買這些疫苗並走私到國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陳某、嚴某等人協商了交易細節和運送分工,並確定陳某、嚴某向李某購買疫苗2000支,價款132萬元。11月10日,李某通過他人以104萬元的價格購得孔某製造的疫苗2000支。隨後,李某將這批疫苗分裝在嚴某提供的四個保温箱中,通過物流公司經天津空運至深圳。11月11日,李某、嚴某通過中介將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貨運隱藏夾帶的方式運至香港,11月12日這批疫苗被運往國外。同在11月12日,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運至香港。本次交易餘下的200支疫苗,陳某安排人員運到福建暫存。11月25日,陳某得知行為敗露,遂安排人員將存放在香港、福建兩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銷燬。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李某等人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並於11月19日至28日將李某等人相繼抓獲。12月19日,公安機關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李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並有逃跑、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依法應當予以逮捕,但涉嫌罪名應當根據刑法第151條第3款的規定,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疫苗屬於生物製品,未經檢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對疫苗真假的認識錯誤,不影響走私故意的成立;認定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評價本案行為的性質和危害;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較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調整符合“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一般原則。

2020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李某、陳某、嚴某等人批准逮捕。

 靠高價打疫苗牟利

第三和第四起案例均為涉嫌非法經營案。

在陳某涉嫌非法經營案中,2020年10月,陳某的哥哥(另案處理)購買到一批所謂“正規新冠疫苗”。隨後,陳某夥同他人高價對外銷售,並委託鄉村醫生林某在住處、汽車內為購買者接種。截至2020年12月,合計為200餘人接種500餘支,陳某等人得款54.7萬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種羣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當日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將陳某抓獲。案發後,公安機關在陳某住處查獲“新冠疫苗”26支,經溯源調查,證實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鹽水灌裝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陳某雖不明知所銷售的疫苗系假藥,但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不特定公眾銷售並提供接種服務,違反藥品管理法“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以及疫苗管理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羣體性預防接種”等規定。陳某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並且陳某系與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2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批准逮捕。

在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經營案中,2020年9月,某地決定實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以“重點人羣優先、疫情地區優先”為接種原則,並規定了相應的接種條件。11月中旬,王甲經王乙介紹認識了當地負責接種工作的醫院負責人。王甲、王乙商定,高價安排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到該醫院接種,藉機牟利。隨後,王甲通過微信羣對外發布廣告招攬客源,對有需求者收取高額費用。針對付費人員,王甲通過控制的公司,偽造了企業員工證明、出國務工證明和機票行程單等全套接種證明文件,並由王乙安排到醫院接種。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餘人的費用,並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種,獲利40餘萬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王甲、王乙的犯罪線索,決定立案偵查,並於12月6日將二人抓獲。2021年1月5日,公安機關以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王甲、王乙通過偽造緊急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文件,倒賣接種服務,牟取暴利,擾亂防疫秩序,該行為與高價倒賣口罩等防疫物資的行為,在性質上並無差別,在危害程度上還要更為嚴重,且二人系利用內部關係作案,社會影響惡劣。根據刑法規定,二人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二人的行為牽涉多個環節,有串供或毀滅證據的危險,應當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12日,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准逮捕。

原標題:不法分子用礦泉水造假新冠疫苗被法辦最高檢發佈依法嚴懲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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