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商家“傍名牌” 判賠5000萬元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綜合

  商家“傍名牌” 判賠50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大力打擊“傍名牌” 法官詳解“傍名牌”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

  章程

  “今日頭條狀告今日油條索賠200萬元”一案經本報報道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今日油條是否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還有待法院認定。

  “五糧液”VS“三糧液”、“康師傅”VS“康帥傅”、“奧利奧”VS“粵利粵”……近年來,“傍名牌”現象屢見不鮮,殊不知,“傍名牌”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旦查實將受到法律嚴懲。

  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紅日E家”就因“傍名牌”“紅日”被判賠5000萬元,該案刷新了國內廚衞行業知識產權領域判賠紀錄,併入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典型案例

  “紅日”遭“紅日E家”模仿

  5000萬元判賠金額創紀錄

  廣州市紅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日公司”)起訴稱,“紅日”字號和“紅日”商標在廚電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廣東睿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尚公司”)使用與紅日字號近似的“紅日E家”商標,並利用紅日公司的定牌生產廠家和經銷渠道進行生產銷售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其他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並據此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使用第5920931號註冊商標及其變體“紅日E家”和“RSE+紅日E家”以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字號與商標權之間的權利衝突,而權利衝突的處理原則為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睿尚公司明知在先“紅日”字號的知名度,卻選擇使用與紅日公司字號近似的商標,並實施了一系列混淆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紅日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餘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關於賠償方面,在不能適用權利人損失、侵權獲利、300萬元以下法定賠償的情形下,參照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確定方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構成舉證妨礙的賠償確定方法,即考慮到紅日公司為消除不正當競爭帶來的商譽受損等不良影響而投入的廣告支出屬於侵權直接損失,對其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已超過紅日公司的經濟損失賠償訴請,以及該案被告拒不提交或提交部分財務賬簿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的情形,再考慮到侵權惡意、侵權人規模等因素,參考紅日公司主張的5000萬元經濟損失請求,最終予以全額支持。

  一審判決後,睿尚公司等被告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悉,本案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迄今最高判賠紀錄,亦為國內廚衞行業知識產權迄今最高判賠紀錄。

  法官釋法

  “傍名牌”如何認定?

  將他人知名商標登記為自己企業字號 使消費者產生誤導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商標及不正當競爭庭負責人韋曉雲介紹,“傍名牌”是一種通俗的説法,主要指將別人很知名的商標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字號,以便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試圖使消費者誤以為著名的品牌就是該公司生產的,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

  例如,浙江寧波的一家企業將馳名商標“蘇泊爾”在香港註冊了“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然後以“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授權寧海一心金屬電器有限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收取企業名稱使用費。寧海一心金屬電器有限公司則在其生產的壓力鍋產品及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使消費者誤認為是“浙江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資的公司生產的壓力鍋產品。據統計,“海爾”“紅雙喜”“雅戈爾”“杉杉”“羅蒙”“報喜鳥”“櫻花”等一大批國內馳名、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已被不法商家惡意註冊為企業名稱或商標。

  此外,有些“傍名牌”是採用一模一樣的字形,涉嫌假冒註冊商標,而更多的“傍名牌”是做一些細微的改變,文字、包裝、裝潢等都非常相似,不仔細辨認是很難分清的。

  例如,“康帥博”混淆“康師傅”;“創南春”“商南春”混淆“劍南春”;“三糧液”混淆“五糧液”,並且將“三”故意寫成與“五”非常近似,圖標與五糧液基本相同,不細看難以分辨清楚,極易混淆;“粵利粵”混淆“奧利奧”;“康王綠箭”混淆“綠箭”;“豪牛酸酸乳”混淆“蒙牛酸酸乳”;“王吉正”混淆“王老吉”;“營養直線”混淆“營養快線”;“康狀元飲用水”“康大師傅”混淆“康師傅飲用水”;“雪露”混淆“露露”;“旺子”混淆“旺仔”;“日貓”混淆“白貓”;“泳動”混淆“脈動”;“可日可樂”混淆“可口可樂”等。

  如何懲治“傍名牌”? 加大證據保全力度 不斷提高賠償標準

  如今,“傍名牌”現象屢見不鮮,為加大對“傍名牌”行為的打擊力度,韋曉雲指出,法院一方面加大證據保全力度,五年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共實施證據保全1380件,積極適用證據披露、舉證妨礙、律師調查令等制度,僅2020年就發出律師調查令130份。

  同時,加大行為保全力度,對侵權事實明顯的“傍名牌”行為,依法作出訴前或訴中禁令,即在判決前先下裁定製止被告實施“傍名牌”行為,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

  此外,根據侵權性質、情節和後果等情況,不斷提高賠償標準,從高確定賠償額,對於“傍名牌”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關於懲罰性賠償,韋曉雲進一步解釋道,我國2013年商標法、2015年種子法、2018年電子商務法、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陸續導入了針對惡意或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也明確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2020年修改的專利法、著作權法也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至此,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2021年3月3日,最高法又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做了細化規定。

  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法院會適用懲罰性賠償?韋曉雲表示,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故意侵犯知識產權,二是情節嚴重,三是依原告的請求適用,法院一般不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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